资源描述
甘肃地税:申报流程
1直接申报
基本规定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工作流程
1.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办税服务厅(分局、所)办理纳税申报,并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有关资料。
(1)纳税人应报送下列资料:
①纳税申报表:
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③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④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⑥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⑦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报送下列资料:
①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②代扣(收)代缴税款凭证;
③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④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委托代征(代售印花税票)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
①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②票款结报手册和税收通用(定额)完税证或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③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审核
办税服务厅(分局、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数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进行审核。
3.处理
办税服务厅(分局、所)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1)审核无误的,确认申报,注明日期签收;
(2)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正。
对于逾期申报的,可以按照本规程税务行政处罚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基本规定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工作流程
我省的定期定额户统一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缴清应纳税款的,当期不再办理申报手续。
对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具体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流程如下:
1.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或者依据纳税人的申请,提出简并征期的具体建议,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2.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的建议作出简并征期决定,转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的决定,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执行。
3邮寄申报
基本规定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7号)
工作流程
1.实行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将申报资料邮寄至办税服务厅(分局、所);
2.办税服务厅(税务所)收到邮寄来的纳税申报资料后,经收人就接受的时间和完整性签字或盖章。
3.办税服务厅(分局、所)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认申报;不符合要求的,转税源管理部门告知纳税人补正。
4数据电文申报
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工作流程
1.实行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内,通过电子介质、网络、电话语音等将申报资料传至办税服务厅(分局、所);
2.办税服务厅(分局、所)对纳税人的电子申报数据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认申报;不符合要求的,转税源管理部门告知纳税人补正。
5其他申报方式
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以外的其他方式向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办理纳税申报。
4催报管理
基本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工作流程
申报纳税期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未申报户清单,由税收管理员对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具体流程如下:
1.对未申报的纳税人由税源管理部门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2.纳税人逾期未改正的,可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3.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
4.对需要处罚的,按税务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5延期申报
基本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
工作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分局、所)领取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并附送相关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受理
办税服务厅(分局、所)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查验,对于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制作《涉税事项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将有关申请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对于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并要求补正。
3.核准
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延期申报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上签署意见,转办税服务厅(分局、所)交纳税人。对准予延期申报的,税源管理部门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上确定预缴税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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