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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小龙门乡煤矿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辰溪县小龙门乡煤矿
地址:小龙门乡小龙门村
性质:股份制企业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身年月: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数量〕,到达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处理平安隐患时乙方必须服从安排,甲方按乙方加班时间补发加班工资。
(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可以自行安排,但必须提前一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休息或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开工具,建立健全工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各项平安卫生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乙方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甲方应催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各项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相关作业规程,并向乙方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甲方应告知乙方以下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1、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进入作业地点时先检查作业地点范围内的平安状况是否符合平安作业要求,做到不平安不生产、以平安保生产的工作原那么。
2、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搞好作业面的洒水降尘工作。
第八条 甲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乙方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
第九条 乙方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甲方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要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健康的行为,有对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乙方应当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识,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相关作业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三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件工资。甲方根据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二〕固定工资。①特种作业人员工资为元/月,②管理人员根本工资元/月,岗位职责考核工资元/月。
第十四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十号,甲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四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五条 乙方依法享有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根本养老、根本医疗、工伤、保险费用;社保费个人缴纳部份,甲方可从乙方的月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进行生产活动,违章作业,甲方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提出严重警告和经济处分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① 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煤矿井下作业时间一年以上。② 思想进步、工作踏实、平安意识强。③ 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或劳动教养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煤矿井下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的。
第二十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如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按以下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补偿甲方以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其他违约责任;
1、乙方未经请假批准,连续旷工5天以上〔含5天〕,造成甲方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或其他损失的,甲方对乙方将作出500—1000元罚款,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甲方除发放给乙方应得正常工资外,不承当乙方其他任何经济责。
2、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对甲方所提供有设备、工具应加以保护和否善保管,如人为造成损坏或丧失应承赔责。
3、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如不听从安排违章作业,造本钱人或他人受伤的,应承当医疗费所付金额20%。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司法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事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只适应于本单位固定工资劳动用工人员。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明:以下为空白〕
辰溪县小龙门乡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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