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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关于劳动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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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劳动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均规定管理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对劳动保险费的范围,有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解释中包括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等有关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 但除养老金以外的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有无标准等?目前我没有找到相关规定!请老师给予解答!并给出有关依据!(注: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扣除标准不需要解释) 答:劳动保险费的核算范围,除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等有关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外,还核算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一次性补偿金。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会计方面,关于某些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在原行业会计制度中有规定了一些具体明细科目的核

2、算内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没说明要改变其核算内容的科目,我们理解应仍执行原先的标准。旧制度下是将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的,执行新制度后,没规定说要改变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的入账科目,所以应该将此类开支仍然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另外,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也提到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要纳入劳动保险费中核算。所以会计上,此类开支应该进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税务方面,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至今没有文件说明此类开支不允许扣除,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扣除的,当地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具体执行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3、。 一次性补偿金:会计方面,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出。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即一是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

4、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工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二是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建议。税收方面,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484号)中第二条,即与取得应

5、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

6、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综上所述,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应在当期费用中列支。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要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7、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外的部分,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8、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赣国税发20012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

9、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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