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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我国税法就公益性捐赠扣除对合伙企业的规定是空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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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我国税法就公益性捐赠扣除对合伙企业的规定是空白 目前我们国家对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扣除规定是这样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中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文件对捐赠扣除的票据规定是这样的‚”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这个文件告诉大家‚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同时取得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就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在什么比例内扣除‚税法规定是这样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中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同时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们国家的企业有的是交企业所得税‚有的是交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该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2008年以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为”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600号、国务院令[194]142号)中第24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执行的是国务院令[1993]137号文‚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91号文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同时规定了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后来的财税[2008]65号参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上述比例进行了修订‚但仍没有涉及这两类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财政部于2010年7月21日以财会[2010]12号文下发了《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从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改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形式;目前为鼓励个人就业‚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越来越多.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以企业名义对外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案例] 2013年四川雅安地震发生后‚某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事务所名义向当地慈善基金会(在当地财政税务民政公布的非盈利组织名单之内)捐赠2000元‚取得了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全称的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合伙企业年度会计利润20万元.该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在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如公益性捐赠扣除呢? [案例分析] 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此项公益性捐赠应允许税前扣除.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一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样‚都需要编制会计报表‚进行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的统一核算‚都会形成利润总额.因此具有按照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基础条件. 关于扣除比例‚笔者认为可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笔者建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对此项税前扣除政策空白尽快填补‚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政策.并明确财税[2008]160号中的”企业”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尽管现行税收政策对合伙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是空白‚但在《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的附表8第10行”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下‚有一个第17行”(7) 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表示新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是可以填报合伙企业以企业名义的超标准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只是这个扣除比例和扣除基数没有明确而已. 自然合伙人以个人名义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在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可以填在附表8中”七、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一栏内.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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