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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视同销售之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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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视同销售之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处理 一、所得税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概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总分公司之间的调拨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行为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知识点连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二、视同销售之所得税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差异 (一)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的此种情况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账面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此时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外购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购进项税额) (二)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在会计处理山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或征收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购进入账价&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和利润分配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和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账款&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或征收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特别注意:对外捐赠后,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金额,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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