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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医疗保健品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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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疗保健品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 [基本案情] 某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于1994年7月成立,1994年9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销售生物制品、医疗保健品等。1997年,M省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对该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检查组到该公司检查时,发现公司生产经营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只有几个负责清理欠账的留守人员。公司人员称其主管税务机关于1997年5月刚对其进行过税务检查,并出示了该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做出的补缴增值税5538.85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为避免打草惊蛇,不给对方留下转移证据的机会,检查组决定立即调取企业有关纳税资料回局检查。当即按规定办理了调账手续,将该公司有关纳税资料调回省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调取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账外经营行为。自1995年至1996年,该公司先后从C市某供销公司取得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582709.05元,其中税款1537658.58元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但公司账上未见付款记录。而现金账外账上却有两笔与开票单位有关的付款,一笔是1996年12月第6号凭证记载“付G省C市某供销公司款41731元”,另一笔是1996年4月第10号凭证“付G省C市某供销公司税款41256元”。以上情况立即引起检查人员高度注意,为什么该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从G省C市某供销公司购进货物账上未反映付货款情况,而账中记载付给G省C市某供销公司两笔款,仅占应付货款10582709.05元的0.78%,并且其中一次付款用途注明是付税款,公司之间为什么出现付税款情况呢?另外,现金账外账1996年11月第26号凭证反映“付小肖10月份税款9045057.47元”,而举报材料提到的倒卖发票嫌疑人正好姓肖。各方疑点逐渐指向一个方向:从G省C市某供销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可能有问题,而小肖可能是问题的重要当事人之一。为此,检查组决定从查进项发票入手,搞清问题的来龙去脉。 1997年6月,稽查人员分别向G省C市等地国税机关发出协查函,要求对该地有关公司开给该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发票真伪,是否虚开代开等内容进行协查。函件发出后,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很快复函,证明所核发票无问题。发往G省C市国税局的96份发票稽核单于1997年8月中旬寄回,并注明“经查以上发票属代开行为”。 1997年8月,稽查人员前往G省C市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经查,该公司从G省C市某供销公司取得的96份专用发票,全部属有意虚开。该案主要当事人肖某,男,G省X市人,现任X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国有性质)法人代表及经理。肖某于1995年7月至8月通过C市供销公司业务员许某介绍,认识该供销公司法人代表兼经理黄某。双方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达成如下决定:供销公司按肖某提出的开票内容(包括购货单位、货物名称、品种、单价、价款、税额等)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肖某按开出发票价款的12%付给供销公司开票手续费。从1995年11月至1996年12月,供销公司按肖某的要求,共虚开G省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开出发票价税合计10582709.05元,其中销售额9045050.47元,税款1537658.58元。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接到虚开的专用发票后,先后11次支付肖某现金249571.36元,肖再按开出发票价款的1.2%支付供销公司手续费108540.62元。 这次检查,除查明该公司利用供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抵扣增值税1537658.58元外,还查明该公司自1994年8月至1997年1月,利用账外账隐瞒销售收入1064233.76元,应追缴增值税180919.73元;将部分销售收入长期挂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隐瞒销售收入4741337.20元,应追缴增值税806027.32元;从某制药厂取得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抵扣税款43240.92元。以上该公司共应追缴增值税2567846.55元、城建税179749.26元、教育费附加77035.40元,合计2824631.21元。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偷税论处,除补缴增值税2567846.55元、城建税179749.26元、教育费附加77035.40元外,处以1.3倍罚款,计罚款3672020.58元。现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分析] 近几年,国家对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问题先后做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商业企业凭付款凭证抵扣等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台对加强增值税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往往因个别税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使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以该案为例,H市国税局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市情况,规定对单张进项税额5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发函稽核后才能抵扣,同时规定对经审核发现有疑点的发票,不论金额大小都要先稽核再抵扣。本案所述某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从G省C市某供销公司取得的96份专用发票,虽然大部分单张税额都在规定稽核线以下,但一次申报抵扣的往往是连号多张,抵扣税款总额均在10万元以上,且均未有付款凭证。对这种联号开出且税款总额较大又没有付款凭证的发票,本应引起税务机关高度注意,发函稽核后才准予抵扣,但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却在既未发函核实,企业又提供不出付款凭据的情况下同意其做了进项抵扣,致使不法分子偷税阴谋得逞,导致国家税款不应有的流失。 另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中还存在对方不回函或回函时间过长等现象。有时发函机关一两个月都接不到对方回函,考虑到企业资金周转问题,只好先同意企业做了抵扣进项,时间一长,接不到对方回函也只能不了了之。 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除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外,还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度,对不按规定发函稽核或不按规定时间复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从而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把好纳税申报审核关,从根本上堵住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收的漏洞。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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