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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2037-2019 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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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9.240 F 21 备案号:63143-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2037 2019 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 Application principle for regionalizing environmental noise function of substation 2019-06-04发布 2019-10-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DL/T 2037 2019 I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2 5 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2 参考文献.4 DL/T 2037

2、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6)归口并解释。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园、陈涛、汪美顺、周兵、王延召、胡静竹、李睿、卢林、伍发元、田昊洋、赵军、刘兴发、徐锐、李丽、彭伟、刘健犇、吴观斌。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

3、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DL/T 2037 2019 1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的申请原则。本标准的申请原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51902014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4、件。3.1 城市 city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GB/T 151902014,定义3.1 3.2 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其他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GB/T 15190-2014,定义3.2 3.3 乡村 rural area 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5、GB/T 151902014,定义3.3 3.4 交通干线 traffic artery DL/T 2037 2019 2除铁路专用线外的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GB/T 151902014,定义3.7 3.5 区划单元 noise zoning unit 在城镇区域规划工作中,由交通干线、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布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GB/T 151902014,定义3.8 3.6 厂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

6、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GB 123482008,定义3.4 3.7 噪声敏感建筑物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GB 123482008,定义3.5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根据GB 3096-2008,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声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

7、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5 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 5.1 新建变电站 新建变电站应根据所在区划单元现有规划中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应申请执行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厂界环境噪声排

8、放限值标准。a)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应根据厂界每侧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来确定。当厂界某一侧位于 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则该侧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应按 4 类声环境功能区相应的标准限值申请。DL/T 2037 2019 3b)当规划的变电站位于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宜申请执行 2 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c)当规划的变电站所处声环境功能区未明确时,宜向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声环境功能区。5.2 改建、扩建变电站 a)对于没有确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变电站,按 5.1 执行。b)对于已确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变电站,若声环境功能区划没有发生变化,则沿用该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若声环境功能区划发生变化,按 5.1 执行。DL/T 2037 2019 4参 考 文 献 1 HJ 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2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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