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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认识误区
目前,经济发达国家的税收筹划开展得相当普遍。在我国虽然刚刚兴起,但大到跨国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小到个体经营、个人消费,无一不在可”筹划”之列。税收筹划无论是乘着经济列车隆隆而来,还是驾着理财小舟翩翩而至,与我们都已近在咫尺。
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节税筹划活动。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筹划安排,选择有利于节税的生产经营方案。从税收筹划的实质来看,其是受保护的合法行为。
税收筹划认识误区
目前,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以下误区:
1、税收筹划就是和税务局兜圈子,大部分纳税人对偷税和合理避税的概念模糊。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是指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活动。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这样两点含意:
一是避税不同于偷税,前者手段是合法的,后者是非法的;
二是避税似乎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利用税法漏洞,钻税收空子等等。因此,把”避税”与”税收筹划”相比较,主要的区别是: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也许有人会说,作为一个纳税人他并不需要清楚地辨别什么是”避税”,什么是”税收筹划”,而只要关注是否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且采取的手段不违反税法就可以了,因为偷、逃税一旦败露要受法律惩罚。但是对于立法者或政府税务部门,准确地判定”避税”和”节税”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对这两种行为执法部门对待他们的态度是不同的。防范避税关系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法律漏洞的堵塞和税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利用好”节税”这个重要的利益驱动器,则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税收筹划就是节税。这种认识不仅存在于普通的纳税人中,而且在理论界也广为流传。从目前市面上流行的一些税收筹划书籍中不难看出,绝大多数从事税收筹划研究的专家在给税收筹划下定义时,都把税收负担最低化作为税收筹划的目的。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范畴,财务成本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的价值或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而税收负担最低化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实现上述目标。因此,税收筹划必须以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节税并不是真正的目的。相反,在特殊情况下,税收筹划还得选择税负较高甚至最高的纳税方案。
例如,一家位于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区域的公司,到企业所得税高税率区域设立一家公司时,摆在决策者面前的首要问题是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还是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呢?显然,单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考虑,在高税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但如考虑到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差异,如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不能独立地对外签署合约等,可能会对公司的运营带来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当这种不利因素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超过减轻税收负担所带来的收益时,设立分公司就成为一个不好的决策方案。
3、筹划须经税务机关认可。目前,大部分开展税收筹划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在与纳税人签订收费协议时,把税收筹划方案是否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作为衡量税收筹划是否成功的标准。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了筹划方案,则中介机构收取的筹划费用为:新方案比原来企业的纳税方案减少的税额的一定比例。这种方法与中介机构的性质相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其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一些方案或报告的权利,同时也有为所出具的方案或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税收筹划方案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才有效的话,将出现如下不良后果:一是中介机构丧失了独立性,违背了其设立时的初衷;二是减轻了中介机构从事税收筹划的责任,而无形中加大了税务部门的风险。也就是说,如税务部门认可了某筹划方案,而事实上该筹划方案存在某些问题时,认可该方案的税务部门将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出具方案的中介机构则会以方案已经税务部门认可而推卸其责任。
4、税收筹划无所不能。事实上,税收筹划只是企业财务成本决策的一部分,它的作用是有限度的,不是万能的、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税收筹划往往需要与相关的生产经营决策配合使用才能相得益彰,产生出较大的总体收益和效果。而且税收筹划的空间与企业的应纳税种、企业的年应纳税额以及企业财务核算的现状休戚相关。很难想像,在一家应纳税税种单一、年应纳税额少、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中,税收筹划能发挥很大的作用。
5、税收筹划是亡羊补牢。一些企业”平时不烧香,急时抱佛脚”,把注册税务师看成为”消防队员”,把请注册税务师做税收筹划当做”花钱请人来消?。因此,不是在发生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之前聘请注册税务师出谋划策,而是等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已被税务机关查出有偷逃税嫌疑时,才想起了注册税务师和税收筹划,企图想方设法通过注册税务师的智商消灭或解除纳税义务,恳求注册税务师来维护自己所谓的合法权益。当然,到头来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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