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对外投资活动何时需要纳税 对企业的对外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规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存在很大差异。为了正确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需要明确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到底何时需要纳税。会计上分别按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核算,核算的内容分为对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计量和对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两大类,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方法按投资类型的不同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 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有可能要纳税 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以投出的货币性资产金额或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已宣告发
2、放的股利后的金额计量的。通知规定,当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把它看做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从而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并据此缴纳所得税。如果投出的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所得税确实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五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二、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分回的利润需要补税 不管企业的对外投资业务采用何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及通知规定,被投资方会计上作利润分配处理时,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
3、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收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方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并且这两个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不同,当投资方存在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时,该企业可以选用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计算补缴所得税。即先用低税率分回的利润弥补亏损,再由较高税率分回的利润弥补亏损,最后用较高税率分回的利润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 三、会计年度终了时,利润表上的投资收益不一定都要纳税 在投资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因为投资类别不同和核算方法不同,对投资收益的确认、计量也就不同,所以对应纳税所得的调整也有很大差别。如短期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以及
4、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本年度分得的现金股利,在会计上都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税法上确认为投资所得,则应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并缴纳所得税。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后年度分得的现金股利中有确认为投资收益的,要先从会计利润中扣除这部分投资收益,再加上分得的现金股利,即可调整为应纳税所得。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年度终了时,要根据被投资方的盈利(或亏损)情况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少时以账面价值减为零为限)。当被投资方盈利时,投资方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所确认的投资收益贷方发生额调减其应纳税所得;当被投资方亏损时,投资方按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借方发生额调增其应纳税所得。投资方要进
5、行这样的调整是因为税法上不承认权益法下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它要求投资方仅在下年度被投资方宣告发放股利时确认投资所得。 在投资持有期间的期末,会计上按谨慎性原则对短期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长期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摊销其股权投资差额,这三项会计核算都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税法上不承认这部分影响。所以,应该按投资收益的借方发生额调增其应纳税所得,按投资收益的贷方发生额调减其应纳税所得。综上所述,会计上核算的投资收益可能只作为纳税调整的依据,并不一定就要纳税。 四、企业转让或处置投资时不一定要纳税 在转让或处置投资时,会计上以所取得的转让收入扣除有关费用、计提的
6、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及未摊销完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剩余部分作为投资收益。税法上在计算转让所得时,是以转让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及计税成本。而计税成本在以货币性资产投资时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为其投出时的公允价值。故这种情况下应将会计利润减去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贷方发生额,或加上投资收益的借方发生额,再加上按税法确认的投资所得,计算出应纳税所得,并据此缴纳所得税。如果按税法计算的投资所得为负数(亏损),可以在不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中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企业收到分派的股票股利时需要纳税 当被投资方宣告分派股票股利
7、时,会计上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只在备查账簿中登记该股票股数的增加量。但是,税法上将被投资方分派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所得。因此,应按股票的面值与所分得股数的乘积调增应纳税所得,并据此计算所得税。 六、国债投资持有收益不纳税,但转让收益需要纳税 对于企业的债权性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基本相同。但是,当企业投资国债时,不管这些国债是国库券、特种国债,还是保值公债,在其持有期间,会计上都要确认其利息所得为投资收益,增加会计利润;转让时,将转让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及其账面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税法上,对国债的持有收益与转让所得采取不同的税收待遇,即持有收益免税,转让收益缴税。因此,该类业务应按持有期间的利息所得调减应纳税所得,而转让收益已作为投资收益并入会计利润中,不需再作调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