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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泛资管产品(金融产品)纳税分析暨140号文实操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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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资管产品(金融产品)纳税分析暨140号文实操解读 前言 金融市场上既有股票、基金、银行理财等大众化产品,也有信托、券商发行的较为小众的资管计划,还有金融衍生品。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和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虽然将是否保本、是否收取固定收益/利润、是否持有到期作为判定金融产品纳税的依据,但实际业务比规定的更为复杂,如基础资产可能是非保本非固定收益,但经过增信后就变成保收益了,这些情况该如何缴税?再比如,有的产品有明确到期时间,有的则没有,或者有的虽有到期时间,但期限很长,投资人在期中转让或赎回资管产品又该如何缴税?另外,常见的资管产品的本金和收益的特征又该如何区分?为便于读者对金融产品及泛资管产品的纳税义务有更清晰的认识,本文着重就140号文以后各类金融产品的增值税纳税问题进行讨论。 一、资管产品纳税的三个标准 140号文第1条:“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40号文第2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1条第5项第1条: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至此,评判持有、转让一个金融商品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有三个基本标准 (1)是否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若是,则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明股实债业务,虽名义上是股,但实际上是债,资管计划向融资方收取固定利润,故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是否保本,即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若是,则该产品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属增值税征税范围,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明确承诺”、“本金可收回”是这条规定的两个关键词,140号文发布后,资管行业普遍觉得税费会大幅提高,但资管合同中真正明确承诺本金到期可全部收回的资管产品非常少,由于它若触及行业监管规定,管理人至多用业绩比较基准等说辞规避保本的要求,而不是在合同中写明保本,虽然140号文至今还未完全执行,但笔者预估真正需要缴增值税的资管可能不会很多,对资管行业纳税的影响有限。 (3)是否持有到期,若是,则不属于140号文所述的增值税征税范围,若否,即在持有期间转让则应缴纳增值税。 区别于持有期间对资管计划转让行为,投资人在未到期前赎回是否缴税,虽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说法,但行业内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认为不需缴纳增值税,因为赎回行为将会导致产品总份额减少,该动作不是与第三人之间的商品卖买行为,故不需缴纳增值税,笔者亦认同该看法。 按以上标准对资管产品是否缴税总结如下表: 二、常见资管产品增值税分析 (1)证券公司资管产品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一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也即证券公司资管产品的基本风险特征是不保本、不保收益,故投资人在持有期间的收益也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投资者在到期前转让资管产品需缴增值税,但提前赎回不需缴增值税。 (2)信托公司资管产品 银监会令2007年第2号《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故其基本风险特征也是不保本、不保收益。收益收取和产品转让、赎回的增值税同证券公司资管产品。 (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18条之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之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之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从以上分析来看,银行理财产品涉及保本保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等三种类型。结合第一部分分析可知,投资人购买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购买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保本的判断,银行业监管的要求属于最低要求,应结合具体的理财产品发行合同综合判断。 (4)货币基金 证监会120号令《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货币基金区别证券投资基金是可以每日将收益约定为红利再投资,进行收益分配。 《办法》第18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的显著位置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也即货币基金是不保本不保收益,投资者收到的收益也不应缴纳增值税。 货币基金特殊之处在于其他资管产品在投资与转让或赎回环节都有固定的转让价差,而货币基金的赎回价和成本价都是1元,所不同的是投资前后的份额差异。该份额之差是因不固定收益形成的差额,还是因价格变动形成的差额,前者非保本浮动收益不缴增值税,后者转让金融商品需缴增值税,对此目前没有权威解释,但笔者认为是投资收益不需缴增值税。 (5)期货公司资管业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68条之二:不得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客户发生的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相当于购买了期货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由于禁止保底,投资人一般也无法取得保本收益,故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同于前述证券资管和信托资管产品。 (6)私募基金资管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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