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案例解析 利隆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2009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销售价款均为不含税价),分别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考虑所得税影响,假设2009年所得税税率为25%(以下会计分录数据单位均为万元)。1.12月1日,利隆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为50万元,成本为30万元。协议规定,利隆公司应在2010年5月1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70万元。该商品已经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出,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12月1日,利隆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产品,销售价格为40万元,成本为20万元。协议约定,B公司应于次年3月1日
2、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该批产品。产品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利隆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产品退货率约为30%,产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额允许冲减。3.假如次年3月1日收到全部货款,但是在6月16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20%.4.假如次年3月1日收到全部货款,利隆公司对外出具报表的日期为每年4月10日,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在3月10日完成。但是在3月2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假设在3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其余条件不变。5.12月1日,利隆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C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
3、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利隆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假设内涵报酬率7.93%。 会计处理为:12月1日借:银行存款 58.5贷:其他应付款 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5借:发出商品 30贷:库存商品 30借:财务费用 4贷:其他应付款 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
4、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即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发布后,对于售后回购本质上是融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则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不存在任何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12月1日发出产品时:借:应收账款 46.8贷:主营业务收入 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借:主营业务成本 20贷:库存商品 2012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借:主营业务收入 12贷:主营业务成本 6预计负债 6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625%)贷:所得税费用 1.53月1日收到全
5、部货款:借:银行存款 46.8贷:应收账款 46.86月16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20%.借:库存商品 4(2020%)主营业务成本 2(2010%)预计负债 6贷:银行存款 9.36主营业务收入 4(4010%)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6(4020%17%)借:所得税费用 1.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5在3月20日发生40%销售退回属于汇算清缴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需做追溯调整。借:库存商品 8(204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4(4010%)预计负债6贷:银行存款 18.7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2(2010%)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7
6、2(4040%17%)。在3月5日发生40%销售退回属于汇算清缴前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需做追溯调整。借:库存商品 8(204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4(4010%)预计负债 6贷:银行存款 18.7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2(2010%)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7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1.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5.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0.875(4-2+1.5)2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875注意:日后期间发生销售退回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后的会计处理,应关注对所得税的影响,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借记或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调整退回当年的所得税,因为汇算清缴后所得税影响的本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不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这是2009年注会教材主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