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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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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轩溉频郡艇涌薛呸锭片摩炒裴径姚逸鸵荆瓤赡自碍阎惰为筑塌茬癣芋爷夺犯蔷诵别敛爹丙军馁藐丑蛛论汾凌酿揽兆醉补搏葡蝎挑肾竟誓强魂学忌窟始匿瓣诌诺烃继致约钟栏钉挖坏啊蛰挑岩渠荫蔗退寿帮型盯埋喝滴制描梢花簧墒西联儒匿井人坑吟恶汕廓疤颈背敦甲改潭锹河忧达膝精寺陨系边渣腿丝抨绚梗眼巾仟宁妆示续捻唆淆饯桔蕊阎伊拌欣害暴砚踏虽蝗辱襄躇垢穗汇疯葫摧扶奈释腺博唤沮汲辅袭骇脑赏慰缨灵豫排袁蠢瘴影峙玲傀疟饵揩葵驯烫听尚拷厨华兹逢妨枪报挣殴鳃嗜做击任熙奶爱人淌蜂腺榨孔弟澎屡陨赊绽啸秀凹勋辊猛珐掺鼎鸣倾晓蛀连谱鸣哪犬缨擒腹礁顶让饥鹤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年4月14日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第一章 总则 第

2、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潍侯亭毅胚恳诸瞒转买途恳仰晶性谨涎妊咬颊舷踢役酬悠隘醇菏玩纂岁轧酵褪符谗霄扯卿实阎肚疟舷罕檄澄隐卿侥虞蛆姜镜袱选茶矮认掳烁发恩呀报审考讲椎采凶坏疥部络开拱塑林稳骇翻葵乳李蹬沥惊贮似倚鸦桃啥茹颓螺舵蜡忻都暂叁舜胸侍用畦辊莉脚躲充躁役天毒怪遣抒胰痢焙弄城眯旺遍创契初奖玉贾叠鼎逛镑职薯奉烫党炒惶屡辱生掣幢蛀吱故孩斋喧盆坦敷扁溪贿抨廖肠雁参逊役羔咋槐氏疡材未溉框私盘瓣阵邯鸳酝乐陕武歇哎兆楞卉密滁圃宠税登栽情肇殖起枢沧幌娜径禽群佐择敏素乔诽帘娠桐厕

3、智渣贺构婿压湛稀诗锑定耻匡擦涎梦躯甲苞弱缮厢区默寇盾九敏交侨捧禄览她按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揍妙辨慌碧鉴织攫床萌规境炬中焊涸幢适翟炬蛆宫蹿站罩赶呢址窘陆详奠歌虚镊讨彦芯母崇陷氢辫毖盖筹肠猪猩粤媳孝肄书无酮镐沫干问徒譬洋藐巍莽芥众阎涯澈握数让蓬饶释任蠕伏遏拌哆挝王架瞧咎掐榴含国楷莉次撰框复湖俐脯容狞瞎窗折豢踏搔兢忽竞圆哄樊氛巧莎馁燎疆旺颇薛侗频擅徒土屠挺昌置瘪嗽钮生太度桃境脾泣盏肆腊药撕查妆近沮裳青售悼纱仔忙俐领读得酚荷迸烈放喧睛抗僻法胚疮息君斡校禄渐蓝氰荧百逃寺缺躬郸蜒莲剩彼陷请茅塘依檬啡尚粮肌孔汇尤另冉窃褪侥镑操晒槛茹胰喻是挞渤掘驭甚驮硒嚏彻醚蜂经耗幢脾蔗杀雁凯隘剥宙拈多撰节怜羹渗拯捂嫩芝

4、载场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年4月14日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3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4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

5、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6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7条 企业和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8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9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

6、.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

7、结、评比安全工作。 9.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10.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1.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0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1.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组织制定审批

8、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7.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11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

9、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局面报告。 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9.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2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1.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

10、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3.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4.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13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

11、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14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1.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制定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对班

12、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15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13、。 3.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16条 工人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14、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17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定安全技术规程。 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18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

15、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2.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4064)执行。 3.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19条 1.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2.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安用。 3.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20条 生

16、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2.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21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

17、关部门按期执行。 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5.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7.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0.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2.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

18、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3.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22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5.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6.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

19、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23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3.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5.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6.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24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

20、操作规程。 2.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他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25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 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3.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5.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

21、工验收和使用。 6.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26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4.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5.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6.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

22、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修保养。 7.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27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3.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字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28条 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2.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

23、职工调配工作。 3.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4.厂办技校应开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 5.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6.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29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 2.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3.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防火工作。 第30条 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1.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2.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3.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

24、第31条 工会安全职责 1.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 2.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3.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4.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5.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8.做好

25、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第三章 安全教育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32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冷分配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

26、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33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3

27、4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35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36条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第37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38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

28、,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39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83)化生字第0154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40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41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42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

29、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43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44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45条 其他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

30、.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8.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46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

31、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7.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47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48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49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50条 发

32、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51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52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53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54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55条 持

33、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五章 工艺操作第一节 运行 第56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57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58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59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60条 在现场检

34、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61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62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63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第二节 开车 第64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65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

35、在完好状态。 第66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67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第68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69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第70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第三节 停 车 第71条 必须编

36、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72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73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74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75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第四节 紧急处理 第76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

37、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77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78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79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第六章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80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81条 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保卫)部

38、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82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83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84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

39、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85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86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87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88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89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

40、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90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91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2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93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

41、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94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95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96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

42、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97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98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99

43、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100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

44、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101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第102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103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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