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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培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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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培 训 文 件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目 录
1。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 1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4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7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9
5.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培训讲义 13
6。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实施办法 19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操作程序 24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操作实例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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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审慎推进原则。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落实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要求的具体安排,是基于现有市场条件的改革措施,重在摸索和积累经验。要把推进发展进程和市场可承受能力结合起来,及时化解风险隐患,保持市场稳定运行。
2.统分结合原则。中小企业板块在主板市场的制度框架下运行,同时又是主板市场中相对独立的板块,要根据相关条件的成熟情况和中小企业板块的运行要求,积极推进制度和技术创新.
3.从严监管原则。中小企业板块将针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特点,在发行核准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市场监察机制和交易机制等方面作出适当调整,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统筹兼顾原则。中小企业板块的建立要与主板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统筹考虑,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块的协调、稳定发展。
二、实施框架
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即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
1.两个不变。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四个独立。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同时实行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运行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由独立于主板市场交易系统的第二交易系统承担。监察独立是指深交所将建立独立的监察系统实施对中小企业板块的实时监控,该系统将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特点和风险特征设置独立的监控指标和报警阀值。代码独立是指将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与主板市场不同的股票编码。指数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将在上市公司达到一定数量后,发布该板块独立的指数。
三、制度安排
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特点,设立初期先在以下方面做出相应制度安排:
1.发行制度
中小企业板块主要安排主板市场拟发行上市企业中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在该板块上市,并根据市场需求,确定适当的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2.交易及监察制度
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风险特征,在交易和监察制度上作出有别于主板市场的特别安排:一是改进开盘集合竞价制度和收盘价的确定方式,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遏制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完善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引入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监控指标,并将异常波动股票纳入信息披露范围,按主要成交席位分别披露买卖情况,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三是完善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优化股票价量异常判定指标,及时揭示市场风险,减少信息披露滞后或提前泄漏的影响。同时,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持续推进交易和监察制度的改革创新.
3.公司监管制度
针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本较小的共性特征,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定期审计制度;二是建立涉及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开发、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内容的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三是建立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分布制度;四是建立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系统;五是建立退市公司股票有序快捷地转移至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交易的机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行为,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交易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股票”)的交易,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中小企业板块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时间。
第四条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本所主机即时揭示中小企业股票的开盘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开盘参考价格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未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在开盘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开盘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委托剩余量。
第五条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本所主机不接受中小企业股票的撤销申报。
第六条 中小企业股票的收盘价通过收盘前最后三分钟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七条 本所编制中小企业板块指数,以反映中小企业板块总体价格变动和走势。中小企业板块指数编制方法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公布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企业板块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当日成交股数/流通股数×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九条 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应当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十点三十分复牌。本所公布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条 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上市首日股票(包括新股、增发、配股、恢复上市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第十一条 本所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公布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包含机构专用席位的,只公布该席位所属会员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板块指数公布前,本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深证A股指数涨跌幅
第十五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四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六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 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 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培训讲义
一、 特别规定的起草背景
1. 中国证监会主席办公会明确指出:中小企业板块应当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特点作出有别于现有市场的制度安排,体现推进市场建设的创新精神。
2. 我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创业板分步实施相关问题研究-来自主板市场经验的启示》显示:现有市场的中小企业公司(IPO小于5000万股)发生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事件比例远远超过其他公司。
3. 中小企业板市场的设立并不是简单地恢复新股发行上市,而是为了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的建设。
二、 特别规定的指导思想
1. 体现“从严监管”原则。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特点,强化对其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以促进中小企业板块市场的规范运作。
2. 体现“审慎试点”原则。《特别规定》有促进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的创新共5项.这些制度创新都是在经过反复讨论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的,其中有些制度创新采取鼓励而非强制的方式,这些创新在中小企业板块市场试验成功后还可以向主板市场推广。
三、 特别规定的要点说明(与主板的区别)
1.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减少违规行为。
为了提高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业绩的真实性和运作的规范性,要求中小企业板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通过执行内部审计制度减少违规行为。
2. 完善退市机制,建立退市公司股票有序快捷地转移至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交易机制。
要求中小企业板块公司在上市前应当将有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条款写入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不得对前述规定做出任何修改,以防止大股东随意修订上述条款,使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能够自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消除退市公司因股份不能转让引发的社会风险。
同时,考虑到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必须由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而如果公司不与主办券商签署协议将导致代办股份转让无法实现,所以要求公司在《上市协议》中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公司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
另外,为了防止公司不按规定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中途终止协议,要求公司在《上市协议》中同意,如果在终止上市前公司未确定主办券商的,将由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其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
3. 定期公布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并建立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加强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要求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在每年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定期公布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情况,督促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同时,还要求建立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及时向投资者介绍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开发、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并鼓励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举行说明会,使更多的投资者能够参与.
4. 建立募集资金定期审核制度,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监管.
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审核的环节,要求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由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审核,使投资者能够通过中介机构报告进一步了解募集资金真实的使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任意挪用募集资金。
附件:
主板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同样适用)
1. 信息披露原则
l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l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报道和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就市场传闻和股票异常波动情况作出公告;
l 本所对信息披露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其中对定期报告进行事前登记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l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情形,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暂缓披露、免于披露或免于履行相关义务。
2. 有关人员的管理
l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对持有公司股票情况、任职情况、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声明,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则,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接受本所监管等。
l 董事会秘书管理.规定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的指定联络人,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违法违规、以及被本所处罚的人士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此外,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应当履行的职责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l 保荐机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债券,以及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应当由保荐机构推荐,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3. 信息披露主要内容
l 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公告内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格式准则.此外,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下一报告期的业绩可能出现亏损或大幅变动进行预告.
l 临时报告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应披露的交易
关联交易
股东持股变动
再融资以及各类股份上市流通
其他须披露的重大事项
4. 停牌
规定了例行停牌和警示性停牌。例行停牌包括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刊登定期报告和重大临时报告,以及召开股东大会;警示性停牌包括因公共传媒出现公司传闻、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以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违反上市规则规定导致的停牌。
5. 特别处理
包括实行退市风险警示(*ST)和其他特别处理(ST),日涨跌幅均为5%,主要是为了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存在的退市风险、财务状况异常以及其他状况异常风险。
6.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及其补充规定细化了《公司法》第157条和158条有关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并对审议和决定程序进行了规定。
四、 监管措施与处罚方式
1. 监管措施
l 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警示性停牌
l 向上市公司发函(问询函、关注函、监管函 )
l 约见谈话
l 请市场监察部、证监局协助调查
l 依据上市规则予以处罚
l 报请证监会处理
2. 处罚方式
上市公司违反《股票上市规则》,本所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公司及有关人员做出以下处罚:
l 责令改正
l 内部通报批评
l 公开谴责
l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l 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实施办法
根据证监发行字〔2000〕5号《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54号《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用市值配售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发行新股,现说明如下:
一、配售发行
1.市值计算
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是指按发行公告确定的交易日登记在投资者证券账户内的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的数量乘以该日各股票收盘价的总和,包括可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的市值。如该日无收盘价,则依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每持有1万元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可申购1000股新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账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合并计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投资者持有的深圳市场(以下简称“深市”)上市流通股票的可申购市值,并于T—2日(T日为发行申购日)收市后向会员营业部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计算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以下简称“沪市”)上市流通股票的可申购数量,并于T-2日收市后向会员营业部发送.
2.申购
两市投资者都可参加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的配售。配售时,分别使用其所持的深、沪两市的股票市值.投资者可依据其所持深市的股票市值,用深圳证券账户向深交所申购;并可同时依据其所持沪市的股票市值,用上海证券账户向上证所申购。
同一只新股的配售申购,两个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深交所配售代码为“002nnn”;上证所的配售代码为“739nnn”,后三位代码相同.
申购新股的数量最低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
除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持有的证券账户外,每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和重复申购部分将被发行系统自动剔除。
基金可以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参与配售,基金持有的证券账户在深市按其所持市值上限一次性申购,在沪市可重复申购,但累计申购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按规定可申购的总额。
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消。
3.配号
有效申购总量,即两所有效申购量之和经确认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按照招股说明(意向)书所确定的方式处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证所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量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4.摇号抽签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T+1日,根据总配号量组织统一摇号抽签.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会员营业部应于T+2日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5.中签缴款
配售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确保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若中签投资者因资金不足无法足额认购中签股票时,深市会员营业部应于T+3日15:00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深交所申报;沪市会员应于T+3日15:00前通过PROP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因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在中签后若想部分或全部放弃所中签的股票,必须就中签后放弃认购部分进行申报(深市投资者申报的证券代码为“002nnn",委托价格为0,沪市投资者由沪市会员通过PROP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证券代码为“739nnn”),放弃认购的数量为实际放弃的数量(可以不是1000股的整数倍)。不作放弃认购申报,视同全部缴款认购.
6.资金交收
中国结算于T+4日 进行资金交收。两市投资者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上海分公司收取.新股认购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集中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7.其他事项
配售发行一般在正常交易时间内进行。
开户资料中缺少持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的证券账户,不允许参加配售。
二、上市交易
1.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获得配售的新股只能委托上证所卖出,不能在上证所买入.需要卖出时,与卖出沪市其他证券一样,可委托会员营业部向上证所进行卖出申报,上证所接到卖出指令后向深交所进行转报,成交回报由深交所反馈给上证所,再发送至会员营业部。
2.配售新股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时,股票代码仍为“002nnn”。为便于沪市投资者卖出配售中签的股票,新股上市交易后,在上证所也挂出对应的代理股票代码,沪市的股票代码为“609nnn”,两市股票代码的后三位一致.
3.配售发行的股票,不办理跨市场转托管。
4.配售发行的股票,停牌遵照深交所相关规定。
5.持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对市值配售股票的卖出委托,经上证所系统转报,在深交所主机收到后方为有效。
6.对按市值配售的股票,两市投资者在交易时,分别按照各自市场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交易、结算等费用.
三、登记结算
1.中国结算深圳、上海分公司分别负责两市投资者在市值配售股票时获配新股的股份登记,并按照两市规则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2.两市同一市值配售股票的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应保持一致.其他具体运作分别按两市规则执行。
3.市值配售新股的持有人名册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统一提供。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操
作程序
2.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操
作实例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操作程序
一、T-2日或之前刊登招股说明(意向)书
发行人披露新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交易日的收盘价,统计并发送各投资者分别持有的两市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
二、T-1日或之前刊登发行公告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并公告。
三、T日投资者申购、配号
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自愿委托申购新股。
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按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后,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四、T+1日摇号抽签
证券营业部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率,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证券交易所将中签号码分别传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五、T+2日公布中签结果
证券营业部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抽签结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抽签结果。
六、T+3日投资者缴款、放弃认购
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将股款集中划入中国结算的指定账户。中签投资者如放弃认购,需就放弃认购部分进行申报,不作放弃认购申报则视同全部缴款认购。若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各证券营业部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并进行申报。
七、T+4日资金交收
中国结算根据中签结果及放弃认购情况扣收认购资金,新股认购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集中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八、T+5日划款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账户。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新股操作实例
假设XX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04年某月15日(本例中的日期不考虑节假日),在深交所按市值配售方式上网定价发行A股,发行量为5000万股,申购上限5万股,发行价格为6。55元/股,该股上市后的交易代码为002999,简称为“XX股份"。投资者张三所持深圳证券账户号码为0087654321,所持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为A123456789。
一、市值计算
2004年某月12日(T-3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上海分公司分别计算投资者拥有A股的市值。经统计,投资者张三持深市可申购市值为68000元,持沪市可申购市值为86000元。根据市值计算办法,张三最多可向深交所申购6000股新股,向上证所申购8000股新股.
二、申购
2004年某月15日(T日),张三在正常交易时间内以深圳证券账户0087654321向深交所申购8000股新股(注意:已超过了6000股),申购代码为002999, 申购价格为6.55元/股;同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张三又以上海证券账户A123456789向上证所申购8000股新股,申购代码为739999,申购价格同为6。55元/股。
三、配号
2004年某月15日(T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证所根据2004年某月12日收市后计算的投资者拥有的股票市值,按每1万元上市流通证券市值可申购1000股XX股份,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的原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张三因同时向两个交易所申购,可获得深交所6个配号(注意:并非是8个号,剔除了2个),上证所8个配号。
四、中签缴款
配售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确保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若中签投资者因资金不足无法足额认购中签股票时,深市会员营业部应于T+3日15:00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深交所申报;沪市会员应于T+3日15:00前通过PROP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因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深交所要求投资者在中签后就放弃认购部分进行申报,申报的证券代码仍为“002999",委托价格为0,放弃认购的数量为实际放弃的数量(可以不是1000的整数倍).如不申报视同全部缴款认购。
假定张三在深、沪两市各中了1000股,且在会员营业部有足够的资金,因而共获配售2000股“XX股份”新股,分别登记托管在中国结算深圳、上海分公司。
五、上市交易
2004年某月30日,XX股份公司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其在深交所和上证所的挂牌代码分别为“002999”、“609999”,开盘参考价均为6.55元/股,上市首日简称统一以“N"开头,证券简称统一为“XX股份"。
张三可以通过自己的上海证券账户A123456789向上证所报单,卖出“609999”,也能对自己的卖出委托进行撤单,但不能买入“609999”。
上证所交易系统发布的行情数据中,“609999"“XX股份"的行情数据将实时转发深交所的“002999”的行情数据,为准确起见,沪市投资者应根据“002999”的实时行情数据确定“609999"的卖出委托价格.
张三在深交所中签股份的交易办法与深交所挂牌的其他股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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