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会计实务:税务稽查.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153667 上传时间:2024-05-2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实务:税务稽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会计实务:税务稽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会计实务:税务稽查.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税务稽查(一)稽查部门权限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2、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二)税务稽查程序 1.税务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3.检查取证。检查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务、财经法规的,必须逐笔取得证据。对举报或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中要作好询问(调查)笔录和税务稽查底稿,详细反映出违法事实。 4.检查调帐。在检查中,确实需要将被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帐册、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调取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并将调取的资料逐一登记在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内,由被查单位和经办人签名盖章、签注调取日期,并在三个

4、月内完整归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册、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5.检查验证。税务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必须将检查的违法违纪事实与被查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进行逐笔核对落实,将税务稽查底稿交由被查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认可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被查单位公章。 经稽查后,确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开具相应的缴款书,交被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签收,并监督其执行。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