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重大变化(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了变化,现与大家探讨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国务院令第691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的实施,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发生重大变化,纳税人务必高度关注。我们先回顾一下近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变化有关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
2、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
3、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根据2017.07.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项自2017年7月1日起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同时还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4、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
5、生的当天。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一般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趋同,至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重大变化。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思考:2018年1月发生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