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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享受出口退税的业务可自行选择免税吗-.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152852 上传时间:2024-05-2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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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享受出口退税的业务可自行选择免税吗? 导读:企业能不按65号公告的要求来备案且能自行选择某票或者某些业务执行免税政策吗?答案是肯定的 对于出口退税业务来说,有时候免税会比选择退税还合算的,但根据国税公告2013年12号及65号文的规定,企业需要向税局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来办理放弃退税的备案手续,根据65号公告企业一旦放弃退税,其所有的业务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全部改为免税.那么企业能不按65号公告的要求来备案且能自行选择某票或者某些业务执行免税政策吗?答案是肯定的: 1、财税2012 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3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采用免税政策: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2、国税公告2013 12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3、国税公告2013 30号: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财税2012 39号: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5、国税公告2013 12号: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所以,企业有时候不想对某几票出口业务退税时,可以根据上述的免税政策自行对某几票业务进行免税: 1)故意不做单证备案; 2)故意单证不齐,如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 3)故意不收汇,可通过离岸公司收取货款,不进出口企业账户; 4)故意不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申报退税,过期后在5月份申报期内做免税; 5)对外贸企业而言,可以故意取得普票或开具专票时故意开错品名或单位. 免税的处理: 根据国税公告2013年12号、65号的规定,企业办理免税的,可自行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如果是生产企业则需要对增值税申报表做相应的调整,把销售额从免抵退栏调整到免税栏;外贸企业无需调整.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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