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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转发给领导:企业购买专票抵扣税款5.8万元-法人代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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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给领导:企业购买专票抵扣税款5.8万元,法人代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单位上海顶鹤贸易有限公司、夏高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闵刑初字第22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D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人夏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D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D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某某、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被告单位上海D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夏某某为非法抵扣国家税款,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出票单位为上海浦东晓昕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达人民币40万元,并已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58,119.66元。 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夏某某经电话通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已补缴上述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D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某某、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单位D公司相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清单、上海市闵行区国税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D贸易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夏某某为非法抵扣国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5.8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上海D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D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夏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赵宇翔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邵 立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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