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2014汇总纳税政策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46、问:不同地域的总、分公司第一年的所得税一般都是独立纳税的,如果该分公司第一年是亏损,第二年是根据分配比例在当地纳税,第一年亏损能在以后年度弥补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7、问:2012年15号公告所称的“筹建期”如何把握?是不是需要进行申报或请主管税务进行认定?如房地产企业的筹办期间如何划分?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答:1、企业筹建期起止在会计和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各行业“筹建期”情况差异很大,无法统一规定。房地产
3、企业的筹建截止日应按照企业经营常规合理确定,最迟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2、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
4、据上述规定处理。48、问:企业租用其他企业厂房、共用一个变压器的现象较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对租赁企业转开电费的发票收入是否并计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按国税发200830号和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转开电费的发票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49、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汇兑损益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5月份汇兑收益10万元,8月份汇兑损失30万元,11月份汇兑收益10万元,其他月份无。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答:按国税发200830号和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汇兑收益全额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50、问:企业筹建期内的非经营性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例如:企
5、业A在筹办期内,用1000万购买了一块土地,发生开办费200万元,获得政府补助收入400万元。筹办期内取得的400万收入如何处理,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400万政府补助计入生产经营开始年度收入,200万开办费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办理。51、问:企业注销时,资产及应付应收账款挂账如何处理?办理企业注销时,账面仍挂账的应收应付账款、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何处置计征企业所得税?答:应收款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处理;应付账款、资产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6、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处理。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