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XX镇海扎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2012年3月目 录海扎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海扎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5海扎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6海扎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8海扎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9海扎煤矿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10海扎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13海扎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5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6海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29海扎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33海扎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6海扎煤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49海扎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51海扎煤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
2、13年)54海扎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61海扎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63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702海扎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我矿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1 总则: 11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安全”的原则,使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12 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13
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2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21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矿长)的职责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21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1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13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
4、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214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以严肃处理。215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2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矿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科兼管,其职责如下:221 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22 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223 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224 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225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
5、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226 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227 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228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229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23 生产技术科的职责:231 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充分利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的职业危害
6、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232 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233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24 (兼)职职业卫生主管职责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241 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我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42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243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24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24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
7、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4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24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248 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25 工作场所负责人、车间负责人职责: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251 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52 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25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254 定期检查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对作业场所的
8、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25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256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257 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2.6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海扎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安全科与已进、新进矿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安全科
9、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安全科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通风队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安全科和工会备案,由工会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海扎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2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安全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10、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3.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4 安全科填报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安全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5 矿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
11、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安全管理科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6 我矿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安全科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7 安全科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8 严格执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海扎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1 发挥我矿媒体宣传作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等媒体,发挥矿区宣传栏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矿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
12、参与和支持,为加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浓厚的氛围。每年5月份周密策划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职业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2 抓好对各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由安全科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要求煤矿法定代表人、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管理人员和职工参加。通过学习培训,使各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提高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各单位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 督促各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安全科监督检查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3、宣传到基层、区队、班组和每一个职工。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让职工知情、知法,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4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海扎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
14、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3 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日常管理由通风队负责)。4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1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4.2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5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6 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
15、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海扎煤矿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购买、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 总 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富源县营上镇海扎煤矿。1.3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矿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1.4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1
16、.5 安全科对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1.6 供应科对矿的劳保用品安全性负责。2 劳动防护用品2.1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2.1.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护口罩、面罩;2.1.2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围裙;2.1.3耳塞、耳罩等;2.2 供应科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2.3 三无产品不的得纳入采购。2.4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2.5 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3.1 安全科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
17、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3.2 财务科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3.3供应科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3.4 供应科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3.5 供应科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3.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4 监督管理4.1 安全科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
18、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4.2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查处:4.2.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4.2.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4.2.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4.2.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4.2.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4.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4.2.7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4.3 安全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4.4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
1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科对职工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上报矿委会处理。4.5 各单位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安全科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海扎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1 通风队负责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监测工作。2 通风队安装、完善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设施及设备。负责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3 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人员。4 海扎煤矿粉尘监测采样点见下表: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回采工作面采面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侧
20、1015m处司机操作刮板机、支架工移梁、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工作面爆破处在工人作业的地点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工作面爆破作业在工人作业地点风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锚喷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转载点刮板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回风侧510m处井下其他场所地质刻槽、维修巷道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材料库、水泵房、机电硐室等处工人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5粉尘监测周期见下表: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
21、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6个月1次6 化学毒物监测点及监测频次:6.1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6.2 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海扎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
22、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2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3 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4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本矿每年委托富源疾控中心负责此项工作)。5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6 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3、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 总则为了保证海扎煤矿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施工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粉尘、噪声。在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矿所属部门、班组。2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噪声作业分级、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3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3.1 粉尘3.1.1 产生的原因:粉尘主要是拌合系统在煤的生产、储存、输送、破
24、碎过程中出现,如在输煤皮带及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输煤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3.1.2 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3.1.3 主要涉及岗位:支架工、刮板输送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防尘工以及相关检修工、班组长。3.2 噪声3.2.1 产生原因: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
25、3.2.2 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3.2.3 卫生限值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但最高不能超过115 dB(A)3.2.4 主要涉及岗位:主要有地面主扇房司机
26、、压风机司机、大型机房操作员等。3.3 高温3.3.1 产生原因: 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的部位有:锅炉、暑期施工现场等。3.3.2 危害程度: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3.3.3 卫生标准表1 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22及22以下不得超过10 2328 不得超过9、8、7、6、5、42932 相应不得超过 3 33及33以下 相应
27、不得超过2表2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分钟)工作地点温度() 轻度劳动中等劳动重度劳动3032 807060323470605034366050403638504030384040302040423020104244 2010104 职业病防护措施4.1 防尘措施4.1.1 粉尘制造设备应有效密封,不得向外泄漏粉尘。4.1.2 各除尘器应有效备用,在生产、运输时,其相应配置的除尘设备应投入使用。4.1.3 煤场、输料皮带每隔若干米装一喷头,根据煤尘扬起情况喷水防尘。并在煤场周围增加隔离带,以减少煤尘污染。4.1.4 各输料皮带运转站设置缓冲锁气器、密闭装置和除尘系统,皮带、地面设水冲
28、洗设施,及时清洗地面灰尘。4.1.5 在粉尘较多区域佩戴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4.1.6 对长时间在煤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4.2 防噪声措施4.2.1 送风机、空压机的入口设置消音器。4.2.2 锅炉各阀门排汽口设置高效消音器(本矿未使用锅炉)。4.2.3 各值班室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4.2.4 进入噪音区域佩戴耳塞。4.2.5 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4.2.6 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4.3 防暑降温措施4.3.1 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套,保证其外表温度小于50。4.3.2 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
29、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4.3.3 现场配备防高温烫伤、防中暑药品。4.3.4 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4.3.5 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程序7.1 粉尘防护设施使用程序7.1.1 启动刮板机时,同时启动刮板机头喷头,采煤工作面定时(至少20min)洒水降尘1次。7 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及处置方法7.1 粉尘7.1.1 粉尘污染较为严重时应迅速撤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用清水冲洗口、鼻。7.1.2 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人员出入。7.1.3 联系相关岗位调整运行方式,控制煤尘产生。开启通风换气设备,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必要时
30、采用雾化水进行降尘处理(但必须满足电气设备的防潮规定)。7.1.4 参与处置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并根据粉尘的性质,选戴相应的防尘口罩。参与处置人员若发生头晕、胸闷等不适反应,应及时撤离到空气清新区域休息,有条件给予吸氧。7.1.5 处置煤尘飞扬时应做好防止煤尘爆炸的措施。7.2 噪声7.2.1 发生噪声危害症状者,迅速撤离至安静的地方休息。7.2.2 造成耳朵听力下降、身体不适等情况到医院接受治疗。7.3 高温7.3.1 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7.3.2 对病情较重的
31、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7.3.2.1 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7.3.2.2 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7.3.2.3 日射病时,头部用冰袋或冷水湿敷;身体高热时,应迅速降温,如用冷水或冰水擦身(擦至皮肤发红),或在额、颈、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放置冰袋,也可用50酒精擦浴。7.3.2.4 症状重或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涌泉、中冲等穴,并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焊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 操作及职业健康工作:1.1 熟悉所切割、焊接工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确保工件的加工质量。1.2 施工前清
32、理作业现场清除易燃易爆物,备好灭火器材;切断或关闭所切割或焊接设备的电源、水源、风源等,并挂好警示牌。1.3 将所使用的设备、配件、用具准备齐全 ,并认真检查确保完好。1.4 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必须大于10m;运输使用轻拿轻放;气瓶不能接触高温和明火,周围10m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1.5 焊接时要掌握焊接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内应力和变形。1.6 火焊切割时,应防止回火现象。1.7 切割较大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或下滑的措施。 1.8 容器内焊或切割时,焊工与焊件间要绝缘,清理容器内外易燃易爆品,焊件外壳通风良好,容器外有专人监护。1.9 施工完毕,切断电焊机电源,码放好手把线
33、。关掉氧气瓶、乙炔瓶阀门,码放好氧气带、乙炔带,分类码放好焊接工件。清除焊渣,清点工具,打扫好施工现场,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2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2.1 个人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绝缘鞋,决不能穿短袖衣或卷起袖子。2.2 奖罚规定: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职工,施工生产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2.3 现场处理: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送往医院治疗。采煤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 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2 上班后首先检查空气中的粉尘、空气中CH4和CO等危害职业健康的气体的浓度。3 设备运
34、行前电动机和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CH4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4 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煤矿制定的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6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够起到防护作用的防护用品。7 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通风、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8 班中要时刻检查防护用品、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9 当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降低浓度,待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再进行作业。10 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
35、业,撤离作业现场,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救援。并及时上报安全科备案。支护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 液压支架工必须熟悉液压支架的性能和构造原理及液压控制系统,通晓操作规程,能够按完好标准维护保养液压支架,懂得顶板管理方法和本工作面作业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2 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4 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防护用品。5 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前要先确认CH4、CO、粉尘的浓度以及风量,符合规定时才能进入。6
36、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通风,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7 严禁干采、干掘作业,采煤机、凿岩机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作业。8 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救援。并及时上报安全管理科备案。皮带运输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 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3 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各种危害标识,不得故意损坏。4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防护用品。5 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
37、通风、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6 班中要检查喷雾、除尘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保证设施正常使用。7 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喷雾降尘、机械除尘规定,经常对喷雾头、管道、除尘器进行检查维修。掘进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 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3 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各种危害标识,不得故意损坏。4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防护用品。5 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通风、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
38、净。6 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开机前,必须首先开启除尘设施、设备进行除尘。7 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喷雾降尘规定,经常对喷雾头、管道进行检查维修,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保证喷水设施正常使用。转载机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 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 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3 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防护用品。4 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前要先确认CH4、CO、粉尘的浓度以及风量,符合规定时才能进入。5 作业时转载机必须使用风流净化装置和转载点喷雾装置,降低有害气
39、体及粉尘浓度。6 作业前要对转载机进行检查、加油润滑,保证工作时噪音最小。7 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救援。并及时上报安全科备案。海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1 总 则1.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1.2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1.2.1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人以下的;1.2.2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人以上人以下或者死亡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
40、性炭疽人以下的;1.2.3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人以上或者死亡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人以上的。1.3 安全科对本矿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1.4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1.4.1 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1.4.2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1.4.3 组织事故调查;1.4.4 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1.4.5 结案存档。1.5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2 事故报告2.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安全科和矿有关部门报告。2.2 安全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2.2.1 特
41、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2.2 一般事故,应当于2小时内向煤炭局报告。2.2.3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2.2.4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煤矿统一对外公布。2.2.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3 事故处理3.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3.1.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1.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3.1.3 保护
42、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3.1.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3.1.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3.2 安全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3.2.1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3.2.2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3.2.3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3.2.4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3.3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3.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
43、列条件:3.4.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3.4.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4.3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3.5 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3.6 分析事故责任;3.7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3.8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3.9 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4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5 安全科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
44、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6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7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矿属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安全科责令限期治理,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科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实行重处重罚。8.1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8.2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
45、救援和控制措施的;8.3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8.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海扎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 安全科根据我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
46、视同正常出勤。2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3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我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矿安全科报告,安全科核实后,结合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4 各单位要及时向安全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5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