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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5∕T 1109-2024 城乡容貌标准(苏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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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1.020CCS P 532024-04-12 发布2024-04-19 实施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205城乡容貌标准Standard for urban and rural appearance苏州市地方标准DB3205/T 11092024DB3205/T 11092024I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35建(构)筑物.35.1一般要求.35.2屋顶.35.3外立面.35.4附加设施.45.5围墙.46城市道路.56.1一般要求.56.2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56.3附属设施.56.4交通工具及停放场地.57城市绿化.6

2、7.1一般要求.67.2公园绿地.67.3附属绿地.68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及标志.78.1一般要求.78.2户外广告.78.3店招标牌.78.4标志.89城市照明.89.1一般要求.89.2城市功能照明.99.3城市景观照明.910其他公共设施.910.1一般要求.1010.2电力及通信设施.1010.3公共服务设施.1010.4公交车停靠站、候车亭及出租车停靠站.1010.5环卫设施.1011公共场所.1111.1一般要求.11DB3205/T 11092024II11.2集贸市场.1111.3城市交通场站、停车场及机动车清洗站.1111.4废品回收站(点)、便民服务点、临时摊点及临时活动场

3、所.1112城市水域.1212.1一般要求.1212.2城市水域景观.1212.3船舶及航道.1213居住区.1213.1一般要求.1313.2公共环境.1313.3居民活动.1314施工工地.1314.1一般要求.1314.2围挡.1314.3防尘、降噪及遮光.1415乡村.1415.1一般要求.1415.2农房庭院.1415.3乡村道路.1415.4乡村绿化.1515.5乡村水域.1515.6乡村公共设施.1515.7乡村公共场所.1515.8农业生产.15参考文献.16DB3205/T 11092024I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

4、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苏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苏州市城市管理局、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青松、阎鸿泰、邬家军、朱斌、李寅、吴加位、单福征、冯蒂、傅碧天、任平、郑双杰、李海波、凌文超、梁静宜、付守存、邢涛、宋金成、恽文露、付冰冰、史雨晴、林之亮。DB3205/T 110920241城乡容貌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乡容貌中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绿化、户外广告、店招标牌与标志、照明、其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施工工地及乡村容貌等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

5、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城乡容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7790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T 25030建筑物清洗维护质量要求GB 5035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T 5035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 50449城市容貌标准GB 5068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CJJ 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2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3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6、/T 8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108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CJJ/T 126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 13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49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JGJ/T 16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城乡容貌urban and rural appearance城市和乡村外观的综合反映,与城乡环境和秩序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户外广告、店招标牌与标志、照明、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施工工地及乡村容貌等构成的局部或整体景观。来源:GB 50449-2008,定义2.0.1,有修改3.2建

7、筑物buildingDB3205/T 110920242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居民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3.3构筑物structure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3.4城市道路road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等及其附属设施。3.5城市绿化urban afforestation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3.6城市照明urban lighting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

8、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来源:GB 50449-2008,定义2.0.3,有修改3.7公共场所public area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来源:GB 50449-2008,定义2.0.4,有修改3.8户外广告outdoor advertising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发布的广告。3.9店招标牌shop signs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

9、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3.10公共设施public facility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来源:GB 50449-2008,定义2.0.23.11标志 sign由符号、文字、图形等组合形成的提供导向与识别功能的路名牌、指路牌、交通标志牌及地名标志等信息载体。3.12城市水域 urban waters城市的江河湖泊常水位以下区域及人工景观水体。3.13居住区residential district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DB3205/T 1109202433.14乡村 rural area主要从事农业、人口分布较城镇分散

10、的地方。4基本要求4.1城乡容貌管理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江南水乡古镇、古村落特色。4.2城乡容貌应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保持城乡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安全。城市道路及建(构)筑物建设、各类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城市照明建设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并兼顾昼夜景观。4.3城乡容貌管理应注重各相关设施或场所对城市安全的影响及抵御自然灾害与防范风险的能力。4.4对影响城乡容貌的各类设施设备应定期巡检,实施预防性维护,保障设施设备完好、整洁和功能正常;发生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涉及城乡容貌的临时性设施、装饰等在活动结束后应

11、及时恢复原貌。4.5城乡容貌管理宜利用智慧化手段,通过系统性数据采集和分析,对影响城乡容貌的主要因素进行监测评估,实现持续改进。4.6对影响城乡容貌的各种资源的共享,应积极引导、有序管理,兼顾资源节约、便利化和规范性。4.7城乡容貌管理应实施责任制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城乡容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5建(构)筑物5.1一般要求5.1.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相关要求和 GB 50352 的相关规定,其造型、色彩、风格、装饰与所在区域及周边的人文环境相协调。5.1.2城市主要道路(街道)及重点地区内的建(构)筑物宜进行整体城市设计,追求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协调

12、。5.1.3城市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按 GB 50357 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保持原有的风格特色。5.2屋顶5.2.1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应堆放杂物,无积水、暴露垃圾、卫生死角等现象。5.2.2屋顶绿化不应对原建筑屋顶、外立面造成功能性损害,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5.2.3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不应违法搭建。确需在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设施或 5G 基站等设施的,应与既有建筑主体相协调,并严格控制安装的形式、高度及色调,不应影响城市容貌及周边市民正常生活。5.3外立面5.3.1建(构)筑物外观应保持完好、整洁,外

13、立面及依附于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及其他附加设施等应安全牢固,无破损和表面脱落现象,无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无明显污迹等现象。DB3205/T 1109202445.3.2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重新装饰、装修的,外立面的造型、材料、色调宜与建(构)筑物主体及周边环境相协调。5.3.3各类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定期进行清洗或整饰,清洗维护质量符合 GB/T 25030 的要求。5.3.4同一路段的临街单位、商铺,其空间形态、色彩、风格应协调融合。临街商铺门窗宜采用玻璃等通透材料,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宜保持视线通透,形式和色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历史文化街区

14、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地方特色门饰。5.3.5临街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玻璃材质宜采用低反射玻璃,实体外墙宜进行艺术化装饰装修。5.3.6临街商铺进行粉饰或重新装饰、装修的,应与临街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应擅自遮挡原有建筑物立柱及装饰线门楣,不应占用人行道、无障碍设施等设置台阶。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或临街连续台阶的颜色、材质应统一,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5.3.7临街商铺的橱窗应整洁、美观,门外不应堆放垃圾、杂物,不应擅自安装水龙头、摆放货物架(台)、设置电瓶车充电桩等附加设施。5.4附加设施5.4.1阳台、外走廊、防护栅、晾衣架、花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临街建筑物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栅符合消防要求,

15、不安装外挑式防护栅;同一建筑物上的防护栅采用相近的材料、样式和色彩,并与主体建筑物外墙主色调相同或相协调;防护栅定期维护,并保证使用安全,及时更新、维修,无锈蚀、吊挂、晾晒等现象;b)临街建筑物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超过护栏高度,衣被等物品晾晒在阳台、外走廊内;对临街建筑物阳台、外走廊使用状态进行监管,无影响城市容貌的各种堆放、晾晒、悬挂、装饰、改造和封闭等现象;c)城市主要道路(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上不安装晾衣架、固定式花架等附加设施;其他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上安装的可伸缩晾衣架、固定式花架等设施挑出外檐部分最大宽度不超过 60 cm。5.4.2空调外机支架(罩)、空调外

16、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新建建筑物外立面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符合 GB 50352 和 GB 17790 规定,不随意变更位置或者破坏建筑物外立面;b)空调外机保持外观整洁、美观;c)空调外机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不向建(构)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排放。5.4.3油烟排放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城市主要道路(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的外立面不安装油烟排放管道和净化装置,其他道路临街建筑的油烟排放管道和净化装置隐蔽安装;b)油烟排放口不直接朝向街道和住宅楼;油烟排放不污染建(构)筑物。5.4.4沿街建(构)筑物遮阳(雨)篷应设置规范,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5.4.5临街商铺设置的遮阳(雨)

17、篷不应安装着地柱脚,且遮阳(雨)篷下沿距离地面的高度应大于 2.4m,出挑最大宽度不应大于 1.5 m。5.4.6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架设的室外管线应分类捆扎、有序布置、标识权属,临街立面外露的附属管线应统一纳入线槽;电力、通信等缆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鼓励共建共享。5.5围墙5.5.1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 1.6 m,围墙、栅栏或绿篱周边无堆放杂物和散落垃圾。5.5.2同一路段的绿篱或栅栏造型、高度应保持协调或一致。街巷设置的照壁、空窗、洞门、花墙造DB3205/T 110920245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18、。6城市道路6.1一般要求6.1.1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应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不应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无乱设摊、违规散发广告等现象。经批准或者因疏导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6.1.2城市道路清洁度指标应符合CJJ/T 126的规定。影响交通的降雪应及时清除,并应符合CJJ/T 108的规定。6.1.3加工、经营、堆放、晾晒及搭建等不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6.1.4不应占用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保持畅通、完好,不应私接坡道。6.1.5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无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

19、塌方等病害,修复后的路面平整度和外观应与原道路保持一致和协调,并应符合 CJJ 36 规定。6.2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6.2.1桥梁、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的栏杆(扶梯)应保持整洁、美观,金属主体或构件应无锈蚀、残损现象。6.2.2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周边及通道内不应擅自设摊、散发小广告。6.3附属设施6.3.1路名牌、桥名牌应保持牌面整洁,文字规范,清晰醒目,美观大方。同一区域或路段的路名牌应统一样式与风格,并与整体市容环境相协调;路名牌出现污损、倾斜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修复,出现缺失应及时补充安装;路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名牌。6.3.2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20、应完整、清晰、醒目、统一。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防护设施等交通附属设施设置应符合 GB 50688 规定,并定期清洗、检查,及时维修,保持整洁、安全、稳固、完好,无被遮蔽现象。同一区域或路段的交通附属设施应统一样式与风格,并与周边区域环境相协调。6.3.3城市道路上的各类杆件、箱体、视频监控、噪声检测装置等设施应进行集约化设计,各类标志应有机组合,宜做到“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多头合一、多牌合一”。所有杆柱应安全牢固,保持正位,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等现象,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及时扶正、更换或者清除。所有箱体启闭功能应完好,非检修情况箱门应保持关闭状态。6.3.4道路上设置的井(箱)

21、盖、沟盖、雨箅等市政附属设施应保持齐全、完好、平整,无堵塞现象;井盖安装方向应顺直整齐,并标明行业标识。6.3.5依附于道路、桥梁布置的供水、排水等管道应保持畅通,无漏水、外溢现象。6.3.6城市主要道路(街道)和重点地区内道路沿线消火栓、洒水车取水栓应定期维护,无滴水、漏水现象。6.3.7高架道路声屏障,应保持整洁、美观,无残损现象。6.4交通工具及停放场地6.4.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交通标注、交通标线等应明晰;机动车、非机动车应规范、有序停放,做到停车入位、顺向停放,不应擅自占用道路;加强“潮汐式”管理。DB3205/T 1109202466.4.2公共自行车站点设施应完好、整洁;

22、各类设施应定期保洁,保养,满足安全使用条件;车桩、控制器基础牢固,无松动现象,锁扣无变形现象;功能完好,标识清晰,无导线外露现象;车桩编号清晰,无缺损脱落现象。6.4.3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共享汽车应设置停放区域,服务站点设施及场地应整洁,车辆有序停放。废弃车辆应及时清理。6.4.4在城市道路行驶的各类车辆应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及时清洗、维修。运输渣土、砂石、灰浆、垃圾等散装、液体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扬撒、遗洒、遗撒造成污染;发生遗撒的,运输人应及时清除。不应向车外抛撒物品。7城市绿化7.1一般要求7.1.1城市绿化应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和恢

23、复,建设形态与周边人居环境相协调,兼顾功能性、安全性、观赏性和养护便利性,主要道路(街道)与重点地区的绿化应做到“一街一景”。7.1.2城市绿化应保持植物生长良好,不应随意破坏。乔灌木树形优美、开花适时,无缺、枯、死株,无明显病虫害现象;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地被、花卉整洁美观,无泥土裸露现象。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 1 m2以上的泥土裸露。7.1.3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公园、寺庙、学校、单位、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养护管理符合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要求。7.1.4不应擅自占用绿地、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城市绿地内不应停放、堆放、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车

24、辆、物品,不应擅自搭建露营、烧烤设施或设摊搭棚。7.1.5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痰迹、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渣土、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无杂物堆放现象,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不应露天焚烧枯枝、落叶。7.1.6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侧石(或池壁)10 cm 以上,侧石(或池壁)外侧面应保持平顺、整洁。7.2公园绿地7.2.1公园绿地内的建(构)筑物、假山叠石、凉亭回廊、雕塑小品、水池喷泉、花坛座椅、园路铺地、照明、标识等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维护及时,并保证使用安全。7.2.2风景名胜区、城市山体公园内应以保护原生态植被风貌为主,对已破坏城市景观界面的自然体应及时进行生

25、态修复。7.2.3结合苏州市山体资源特色,鼓励利用城区范围内的自然山体,打造市民休闲活动场地,提倡环境保护与利用并重。7.2.4应按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要求,保护园林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山石水体、勒石碑刻等,保持整洁、安静的园林环境,园林围墙(含围墙)以内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应改变原有布局,保持山石水体原貌;b)不应任意改建、拆除原有建筑设施,不应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c)不应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摊点。7.3附属绿地7.3.1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化,应合理布局并符合 CJJ/T 85 的相关规定。7.3.2居住区以及各单位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绿地,宜以植物造景为主,有条件的

26、合理布置休闲场所。DB3205/T 1109202477.3.3道路、高架桥及人行天桥附属绿化的滴灌水流不宜滴漏至桥下路面;桥身两侧花槽内绿化植物应修剪整齐,无枯叶败枝飘落桥面、桥底现象。7.3.4在交通岛、中心岛、立体交叉绿岛、道路交叉口等地段的行车视距范围内种植的植物应采用通透式配置,不影响行车视线安全。7.3.5同一路段行道树品种趋于统一。行道树定植后应保持线形流畅、间距合理、树形整齐、树冠舒展,无缺株、枯株、死株和明显病虫害现象。行道树分枝点高度宜保持一致,不应低于 2.5m。7.3.6行道树及临街树木应定期修剪,不妨碍安全视距,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不影响路灯照明和交通信号信息传递,

27、不影响电力、通讯等架空管线。7.3.7行道树树池内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陶粒等覆盖,无泥土裸露、污物现象。8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及标志8.1一般要求8.1.1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及标志应保持干净、整洁,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无污渍、破损现象,无缺字、错字、少字和显示残缺现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应符合 CJJ/T 149 的规定。8.1.2店招标牌及标志应体现苏州地域风貌特征,符合苏州市店招标牌设施个性化设置导则的规定。8.1.3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及标志应牢固可靠,并采取抗风压、防坠落、防雷击措施。8.1.4户外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应擅自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28、、悬挂、张贴。主要道路(街道)及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内外侧及橱窗不应擅自悬挂、书写、张贴影响市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8.1.5户外广告、店招标牌与标志宜采用环保、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8.2户外广告8.2.1户外广告设施按面积及边长分为大型、小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任一边边长不小于 4m 或单面面积不小于 10 m2,其他为小型户外广告设施。8.2.2大型独立式户外广告宜设置在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不应在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及主要景区内设置。8.2.3建(构)筑物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不应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8.2.4人行道

29、上设置的独立式户外广告应以小型为主,设置广告设施后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3m。8.2.5在建(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应与建(构)筑物形体、尺度、色彩相协调。文物保护单位、具有传统风貌和艺术特点较强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户外广告及其他附属设施。古城区、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的景观地区临街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垂直于墙面的户外广告。8.2.6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应发光均匀,无抖动、闪烁、断亮、花屏现象,具备自动调节亮度的功能。8.2.7移动式户外广告画面应简洁明快、整洁美观,色彩应协调。车身广告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影响识别和乘坐。8.2.8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

30、等临时广告,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样式、内容、形式设置。路灯杆、电线杆、交通隔离护栏和公共设施及树干上无吊挂、张贴现象;不应设置跨街横幅、道路隔离栏及人行天桥条幅等布幅。8.3店招标牌DB3205/T 1109202488.3.1在同一建筑物设置店招标牌,其大小、材料、色彩应整体协调,不应在建筑物顶部设置。8.3.2居住区商业裙房设置店招标牌,不应采用霓虹灯等高亮光源和动态光源的照明形式。8.3.3沿街商铺、单位店招标牌不宜在二层以上建筑墙面上设置。城市商业街、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可在一层、二层设置;其他区域应在建筑底层设置,二层及以上单位应集中设置。8

31、.3.4建筑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店招标牌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个数,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在临街建筑 2 层设置店招标牌的,仅可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外立面范围内设置 1 块;24 小时营业的单位(如自助银行等)可在建筑底层立面设置小型侧招。8.3.5设置于建筑顶部的店招标牌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二层的店招标牌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店招标牌宽度不应超过自身临街门面宽度。8.3.6独立式店招标牌应设置在建筑物所在红线范围内,设置距离不应超过建筑物 20m 范围;设置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个数,体量应与其所处空间环境尺度相协调。8.

32、3.7以大楼冠名或单一产权的建筑物可在其立面设置建筑物名称标志。建筑物名称标志应遵守“一楼一名”的设置原则,最多不应超过 2 块。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标志应由该场所、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8.3.8建筑物名称标志应平行设置在建筑物墙面或底层出入口雨棚上方等位置;高层建筑物名称标志宜采用镂空字或镂空图案形式。8.4标志8.4.1道路上路名牌、指路牌、交通标志牌及地名标志等应设置在适当地点及位置,各类标志有机组合。8.4.2标志应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文字规范、用语准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醒目、完好、美观

33、。8.4.3路名牌、指路牌上不应附设户外广告。9城市照明9.1一般要求9.1.1城市照明应丰富城市外观和风貌表现形式与层次,兼顾功能性和景观性,应与建(构)筑、道路、广场、绿化、水域、户外广告、店招标牌与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9.1.2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照明参数、照明方式和照明时间,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控制外溢光及杂散光,以避免或减少产生光污染、减少能源消耗。9.1.3城市照明设施应保证车船和行人通行安全、用电安全;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光源,做到高效、节能;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良好、开闭正

34、常。9.1.4城市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应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不应影响交通安全,不应影响居住生活,不应影响园林、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建(构)筑物上的景观照明设施应隐蔽安装,并与安装部位颜色保持协调。9.1.5城市功能照明应与城市景观照明统一规划设计,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CJJ 45 的规定,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 JGJ/T 163 的规定。城市道路装灯率应达到 100%,广场、公园、码头、车站等公共区域装灯率应达到 95%以上。DB3205/T 1109202499.1.6城市照明设施的式样、形式应与环境相协

35、调,简洁美观,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饰型以及光源、灯饰的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等应统一或整体协调,整齐美观。城市功能照明应选用简洁、大方的灯杆、灯型,避免复杂化,应与景观照明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9.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9.1.8城市照明设施应定期清洗、维护,保持功能正常,设施完好整洁,无污损、油漆褪色或剥落现象,无图案、文字及灯光显示不全现象,出现故障、缺损或照度下降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并应符

36、合下列规定:a)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 95%及以上,主要道路(街道)和重点地区的亮灯率达到 99%及以上,其他道路和区域的亮灯率达到 98%及以上;b)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 90%及以上,在亮灯时段满足景观照明效果,亮灯率达到 90%及以上;c)城市管理示范路的照明设施的完好率、亮灯率均达 100%。9.1.9应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检查及应急处置机制,在特殊天气来临前应组织安全检查。9.1.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并不应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以及架设线缆。9.2城市功能照明9.2.1城市道路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应体现绿色照明,并

37、注重照明的艺术性,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灯具、光源、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整齐、美观。9.2.2城市道路照明应满足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一般道路照明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路面宽阔的快速路、主干道必要时可采用高杆照明;小型立体交叉口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体交叉口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9.2.3城市功能照明灯杆应沿路缘石安装,应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9.2.4城市功能照明应每天启闭,启闭时间应根据季节、天空亮度及时修正;隧道、地下通道内应设置 24 小时不间断照明设施。9.3城市景观照明9.3.1城市景观照明应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

38、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重点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景观道路、景观水域、标志性建筑及主要旅游风景区等人流量相对集中的公共区域。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店招标牌与广告照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9.3.2当城市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以及堤防附属设施等,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实施。9.3.3城市景观照明应分级开启,分别按照平日、节假日、重大节假日等不同模式科学安排亮灯、熄灯时间。9.3.4城市公共区域、重要建(构)筑物、城市管理示范路的景观照明设施应纳入城市路灯运行系统,按照要求统一开闭和集中监控。9.3.5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行,不应擅自停用

39、、移建、拆除。9.3.6不应擅自利用建(构)筑物媒体墙等景观照明设施播放商业广告及其他有损城市形象的视频、图案和文字。10其他公共设施DB3205/T 110920241010.1一般要求10.1.1公共设施应布局合理、集约整合、设置规范、排列有序、标识明显、造型美观、具有苏州特色,不应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闲置或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拆除,并将地坪恢复原样,不应擅自改作他用。10.1.2公共设施应定期清洗、维护保养和更新,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缺失、松动、破损、沉降、移位现象,无污迹、尘土现象,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现象。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 95%。10.1.3城市道路上的公共设

40、施宜集约设置在设施带,采取景观化措施或设置在地下,实现共建共享、互联互通。10.1.4城市雕塑和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10.2电力及通信设施10.2.1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主要道路(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应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入廊或采取隐蔽措施。10.2.2镇区建成区内架空管线设置应整齐规范,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不应影响交通、居住以及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安全。10.2.3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拆除。10.2.4变配电箱、弱电交接箱等箱体设施应小型化,宜集约设置

41、在设施带;需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内的,应进行隐蔽处理;需设置在人行道内的,应保证不小于 1.5 m 的人行通道宽度,并应远离路口设置,不应影响停车视距、干扰行人过街;应加装安全防护设施,并结合城市景观加以装饰。10.3公共服务设施10.3.1消防栓、邮筒(箱)、各类岗亭、废物箱等服务类公共设施宜集约布局在街道的设施带内,设置整齐,外观整洁,无积尘、无污染、无乱贴乱画。10.3.2信息亭、书报亭、售货亭等各类岗亭,便民服务摊(棚)、邮筒(箱)、阅报栏等各类棚、栏,宜按照规划合理设置,其样式、材料、色彩应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与设置区域建筑风格相统一,并组合设计、一亭多用。10.3.3各类亭体应保持

42、干净、整洁,内外玻璃立面应洁净透明;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不应超过亭体外沿范围。亭体上不应乱摆乱放、乱搭乱建、乱栓乱挂;不应随意改变亭的位置,不应占用盲道。10.3.4公共健身、公共座椅、休闲设施等应人性化、景观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保持完好、清洁、卫生;应定期清洁消毒、检修,出现使用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及时修复、拆除或更换。10.4公交车停靠站、候车亭及出租车停靠站10.4.1公交停靠站、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站点牌等,应设置合理、体量适当、造型简洁、清洁美观。10.4.2公交停靠站宜以港湾式停靠方式为主,并设置带有座椅、遮蔽设施、废物箱和公交即时信息媒体发布装置的候车亭设施;线路指示牌应清晰

43、醒目,方便阅读,有条件的应配有照明设施。10.4.3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座位应保持干净整洁,亭内无垃圾杂物;灯箱广告设施表面应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应均匀、柔和;站台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美观。10.4.4出租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停靠方式设置,并设置出租车扬招牌、废物箱等设施;站台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美观。网约车上车点应标识清晰,周边环境保持整洁、美观。10.4.5公交车、出租车进出停靠站点应依序而行,车辆应按秩序排队进站、候客。10.5环卫设施DB3205/T 110920241110.5.1环卫设施设置应符合 CJJ27 要求,保证布局合理、数量充足、便于管理。10.5.2新建、改建公共

44、厕所应符合 CJJ 14 等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造;公共厕所设施、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无破损和缺失,应按相关标准设置导向标志牌,管理制度和投诉电话应悬挂于醒目位置。10.5.3公共厕所周边环境应干净、整洁,地面无污水、无明显异味,化粪池无满溢。室外周围 3 m内及门口、通道应干净整洁,无杂物杂草、乱搭乱建。10.5.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密闭、完好、摆放整齐,临街单位、商店和居民区不应擅自在主要道路或景观区域摆放垃圾收集容器。应进行有效消杀和味道控制,收集作业过程无垃圾洒落、污水滴漏。10.5.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整洁美观,顶面、标示牌、支架立柱、地面无明显缺损;立柱及立面无乱张贴、乱涂写

45、、无明显污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无垃圾满溢,周边无异味,地面无垃圾、污水和污迹等现象。10.5.6垃圾转运站应保持干净、整洁,出入口及进出道路无垃圾洒落、污水滴漏,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地面应硬化。站内无乱堆乱放、无积水等现象,污水管道畅通;除臭、消毒设施应齐全,保持站内、外无明显异味;垃圾转运站内垃圾应日产日清。11公共场所11.1一般要求11.1.1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无乱贴乱画、违章设摊、擅自出店营业等现象,废弃车辆应及时清理。11.1.2集贸市场、广场、剧院、体育场(馆)、学校、医院等人流密集的特定区域公共场所及周边,无滥发广告、占道乱设摊、

46、乱丢垃圾等现象。11.1.3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实行人员数量监控。各类疏散标志应清晰,易于识别,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障碍物。11.1.4公共场所的开放空间应保持开放性,供社会公众使用,不应设置永久性商业及其他非公共服务类设施或挪作他用。11.2集贸市场11.2.1集贸市场室外场地及周边环境应保持卫生、整洁,及时清运垃圾,并定期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11.2.2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11.3城市交通场站、停车场及机动车清洗站11.3.1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车辆停放整齐,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应影响行人通行;经营性停车

47、场应规范设置醒目的引导标识,并宜实时更新泊位数据。11.3.2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首末站、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及周边,无乱设摊、堆放杂物、乱停车、揽客拉客或其他堵塞通道、妨碍通行和救援疏散等现象。11.3.3机动车清洗站场应保持环境整洁,标牌设置规范,设施摆放整齐,不应占用城市道路作业;清洗废水应排入污水管网,不应流入雨水管道、河道水体、人行道、车行道及绿地。11.3.4加油加气站、停车场、新能源充电站、电瓶车充电场(棚)等场所的指示牌、名牌样式宜统一,易于辨识;场内设施应定期清洗、检查、维护,保持整洁、完好、使用正常。11.4废品回收站(点)、便民服务点、临时摊点及临时活

48、动场所DB3205/T 110920241211.4.1经批准设置的便民服务点、临时摊点,应定时、定点、定区域设置,并规范经营,并保持地面整洁、干净。11.4.2举办节庆、文化、商业、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结束后及时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11.4.3大型活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停车位。11.4.4废品回收站(点)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废品回收站(点)内废品应分类堆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不应与其他废品混放,保持整体环境整洁、有序及安全。12城市水域12.1一般要求12.1.1城市水域应力求

49、自然、生态,兼顾功能性和景观性,维护水体质量,保持水岸面貌整洁。12.1.2河道管理范围内滨水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融入河道景观环境。12.1.3岸边不应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不应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12.1.4城市水域内的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的防护设施应无缺失、松动、破损,并配备营救设施、工具,无安全隐患。12.1.5加强古水系、水巷、水井、水埠、护岸、桥梁等历史遗迹的保护。恢复或者修缮历史遗迹时,应加强空间管控,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与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12.2城市水域景观12.2.1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

50、生植物等漂浮废弃物,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簖等现象。12.2.2污水不应直排城市水域,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12.2.3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占毁绿地现象。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整洁、完好。沿河(湖)绿化设施、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无晾晒、悬挂衣物、违规悬挂标牌、条幅等现象。沿河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12.2.4水面漂浮物拦截设施,驳岸、防护堤、排水排(污)口等水利设施,跨河管线、桥梁、码头及其带(系)缆设施等,应规范设置,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整洁、完好。在临河、驳岸设置和扩建排水(污)口或者改变排水(污)口位置应经有关部门批准。12.2.5属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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