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一、业务概述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如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一)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二)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三)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四)违背了税收协定
2、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五)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六)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七)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二、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2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无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
3、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七、工作标准和要求(一)受理环节1审核(1)审核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2)符合条件的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给纳税人;(3)纳税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2转下一环节审核无误的,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传递至下一环节。(二)后续管理1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4、。2总局审理后,对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对完全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以书面形式经受理申请机关告知申请者;对不完全具备相互协商条件,但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相互协商的,总局通过受理申请机关与申请者联系。对于紧迫案件,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者联系。3相互协商结束后‚总局在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上签署协商结果,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一份经受理申请机关返还申请者,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