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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新旧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差异比较.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146735 上传时间:2024-05-2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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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有: (一)核算内容差异 原准则第二条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但由于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新准则取消了这一条规定。 (二)合同分立的差异 新准则第六条还规定了另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原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三)合同

2、收入计量差异 原准则第八条规定,合同收人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新准则取消了这条规定,这是因为原准则没有考虑与公允价值差异大的问题。 (四)合同成本的差异 1原准则第十三条和十四条,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构成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新准则第十三条和十四条,只是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更加简洁、易懂。 2原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也就是说利息不能计人合同成本。 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人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本规定意味

3、着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合同成本,这就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规定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相呼应,从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五)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差异 新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费用。原准则没有这方面规定。 (六)披露差异 原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下列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3)

4、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5)合同总金额;(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1)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2)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3)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4)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即新准则取消了“当期确认的合同收人和合同费用的金额”和“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两项信息的披露。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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