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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算.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146638 上传时间:2024-05-2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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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1年5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5月3日,销售摩托车50辆,不含税单价4400元; (2)5月10日,销售摩托车15辆,不含税单价4500元; (3)5月20日,销售摩托车35辆,不含税单价4600元; (4)5月31日,用20辆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各自产品当月的平均售价等价交换; (5)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00元。 (二)要求 假设上述摩托车均为同规格、同型号,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额。 (三)解答 (1)税法规定,以货抵债业务,应按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平均销售价格(440050450015460035)(501535) (22000067500161000)100 4485001004485(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440050450015460035204485)1734000 5382001734000 914943400057494(元) (2)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凡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职工福利、对外捐赠等)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于移送时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3、,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但如果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规定,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该企业以摩托车换取原材料应以当月同类产品的最高售价4600元计算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与增值税不同。 应纳消费税(504400154500354600204600)10 5405001054050(元) 新税制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对烟、酒、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等消费税政策作过几次调整。除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1)财税2000 145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2)财税2000 26号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法定税率(13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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