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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以案说法:MBA学费不能列支“职工教育经费”.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146342 上传时间:2024-05-2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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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说法:MBA学费不能列支“职工教育经费”上海税务新浪微博日前发布的一则案例称,A公司为提升员工专业水平,鼓励员工学习上进,2012年度对一名符合条件的员工报读MBA学费予以报销,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9万元。税务局认定该处理违规,责成公司补交企业所得税2万余元。税官提醒: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有范围,学历教育应自理。案例具体内容及相关税法规定如下:案情概况B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该公司每年的研发费用投入金额十分巨大,一部分是国家重点科研项目。2012年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重点检查了该公司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有无虚列研发费用的情况。经检查发现,公司将研发人员社会保险费用9,70O多万元列

2、入了加计扣除范围。税务局认定研发人员社会保险费用不应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并责成B公司将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1,500余万元。案情分析本案主要企业与税务局存在的分歧,主要在研发费用中的哪些项目属于加计扣除范围的认定上。企业认为既然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补贴等均可加计扣除,社保费用自然也可以。检查人员则认为,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国税发2008116号文详细列举了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项目。其中,该文的第四条规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这条税收政策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即列举到的内容属于政策的适用范围,而没有列举到的内容不使用该政策。由此可以确

3、定,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金不在加计扣除的范围之内,对应企业申报的保险金的加计扣除部分,应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所得税及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

4、的150%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税务处理结果B公司2010-2011年度研发人员社会保险费用共计9,700多万元,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责成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1,500余万元。税官建议财务人员在查阅税收政策时要注意政策描述实施范围时采用正列举还是逆列举。如果采用逆列举,那么凡是没有列举到的项目皆适用。如果采用正列举,那么凡是没有列举到的项目皆不适用,例如此次检查涉及到的研发费用中社保费用的归集。正确理解政策的适用范围才能真正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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