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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经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指南第二条第二款)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它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它方法。(准则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准则第三十七条)
例1:某工业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每年7—9月为生产月份。企业在生产月份内租入一些设备,以供生产所需。按照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三个月,应付租金3万元,每月支付1万元租金。根据这项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支付七月份租金: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八、九月份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同上。
如果该项租金于租赁月份的次月支付,在发生支付租金义务的当月,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计入费用,另外确认一笔负债,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租赁费 10000
实际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租赁费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如果经营租赁资产时,双方约定采取预付租金方式,其预付的租金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例2:承上例,假设该企业预付租金3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预付租金:
借:待摊费用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2)按期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待摊费用 10000
如果企业租赁资产采取支付押金,然后再按期支付租金的,其支付的押金,在“其他应收款——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
例3:承上例,假如双方协议规定,由承租方支付押金5000元,并按期支付租金。待租赁期满后,再归还押金。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支付押金和第一月的租金:
借:其他应收款——存出保证金 5000
制造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2)支付第二、第三个月的租金: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3)收回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应收款——存出保证金 5000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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