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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政策收入确认问答
1、问:企业因市场推广需要,外购部分商品作为赠品提供给经销商,由经销商负责市场推广中的免费赠送事宜,合同规定该类赠品的数量是根据经销商每年的销售额计划和一定的比例进行确定,销售额越大,提供的赠品越多。该提供赠品的行为是否可以确认为视同销售?如果外购商品是低价提供给经销商作广告宣传使用,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该外购商品的价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 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 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所以提供赠品促进销售的 行为,应视同销售征税,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问: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可否作递延确认收入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办公大楼房屋,2010年6月30日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2010年7月1日生效。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月1日,年租金200万元,如何确定收入,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与甬地税一函[2013]18号第2问类似,按甬地税一函[2013]18号规定处理。
3、问:文化体育企业,根据市政府要求对60岁以上人员免收门票,该免收门票的行为是否需作视同销售并计收入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所以依据以上条件,该行为不确认收入。
4、问: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补贴款是冲减土地成本还是确认补贴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除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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