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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对变更税务登记中问题的稽查应对-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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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对变更税务登记中问题的稽查应对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1.关于对变更税务登记检查的必要性 税务登记一经办理对征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税务机关要按登记情况进行管理,纳税人要按登记的内容进行生产经营,履行纳税义务。因而每项登记内容的变化都会涉及纳税人纳税事宜和税务机关管理上的变化。所以,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变更税务登记的检查,确保纳税人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方面便于纳税人了解新的税务事项,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另一方面便于税务机关有效、及时地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防止税款的流失。因此,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作了严格规定。 2.关于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情况的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登记后,如其所登记的内容发生了以下变化,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2)纳税人改变所有制形式或隶属关系、经营地址。 (3)纳税人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4)纳税人增加注册资金。 (5)纳税人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6)纳税人改变核算方式。 (7)纳税人改变开户银行及账户。 (8)纳税人改变生产经营权限以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3.关于对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前应履行事宜的检查 为了协助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应监督纳税人履行如下职责: (1)办理转让、合并、分股、联营或营业地址迁出原登记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在变更税务登记前,应在原登记税务机关及时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清理使用的发票和纳税缴款书。 (2)对未使用的发票,由企业填列清单,将发票种类、名称、起止号码、册数如实填写清楚,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执一份,纳税人应将所有发票和纳税缴款书全部交回。 4.关于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检查 (1)纳税人自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税务登记。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工商登记的证明,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 (3)税务机关检查“停、转、歇、复、废业变更登记内容税务登记表”,并按变更登记内容换发税务登记证。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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