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实践报告
题目:关于弃婴孤残儿童的调查
——以辽宁省抚顺市社会儿童福利院为例
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
毕业专题
√
类型:
指导老师:
系 别: 民 政 系
班 级: 民管1135
学 号:
姓 名:
2014年 5月 11 日
关于弃婴孤残儿童的调查——以抚顺市社会福利院为例
民管1135班
实习单位: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
抚顺市社会福利院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
实习起止日期:2013年12月——2014年4月
【摘要】弃婴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因为种种原因被家人遗弃,真的可以称为这个社会上最可怜最无助的人,因为他们不像大人有能力养活自己,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遇到不幸也只能听天由命。而弃婴行为不仅是对儿童生命权的一种侵犯,而且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本文是以辽宁省抚顺市儿童福利院为例,分析了弃婴现象产生的原因给社会带来的各种影响与负担,也对解决当代弃婴问题有一些建议。以期待我们的政府及社会能更多地关注这一社会弱势群体。
【关键词】弃婴;福利院;社会问题
目 录
1.实习基本情况 1
1.1党红 1
1.2洪奕琪 1
1.3刘静静 1
2.本次调查内容 1
2.1调查背景 1
2.2调查设计 2
3.目前国内孤儿弃婴儿童的基本状况 2
3.1孤儿弃婴儿童的数量及现状 2
3.2目前关于弃婴的相关法律 2
4.抚顺市社会福利院概况 2
4.1收容数量 3
4.2年龄及身体状况 3
4.3被弃原因 4
5.弃婴带来的社会问题 4
5.1严重威胁被遗弃婴儿的生命安全 4
5.2儿童教育问题 5
5.3助长社会不良风气 5
5.4人口统计数据失真 5
6.关于弃婴现象的改善 5
6.1加强婚检意识 5
6.2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性教育 5
6.3建立法律保护 6
6.4加强社会救助 6
7. 结语 6
1.实习基本情况
1.1党红:
我所在的实习单位是抚顺市社会福利院,以“养员至上,服务第一”的理念为宗旨的一个全额民政局拨款的下属单位。其下分为抚顺市精神病院、抚顺市养老院、抚顺市光荣院和抚顺市儿童福利院。在实习中,我主要负责儿童福利院的相关工作,工作中我把课本中所学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相关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去,细致的了解了儿童福利院的工作流程,认真仔细的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并掌握了一定的办公自动化等技能。在实习过程中,同样了解并收集了一些关于弃婴儿童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以便论文的撰写及准确性。
1.2洪奕琪:
我所在的实习单位是深圳市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本次实习受益颇多,不仅学到了许多有用的技能及实践知识,并学习到了许多工作经验,自己逐渐适应了这样与以往完全不一样的生活方式和状态,这是第一次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我学会了将被动的接受知识转化为主动认知求学,为了能让自己适应并立足于社会,我还需要更多的磨练与成长。
1.3刘静静:
我所在的实习单位是深圳市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在这次实践中我了解到了自己许多的不足和优势,善于改过、发扬优点,比较准确的找到了自己在公司中的定位。在工作中我必须要独立起来,利用自己在大学中培养的学习能力来继续进行学习工作知识,我较好的掌握了自己所在部门的工作流程及岗位标准程序规章。为了以后更好的发展,还需要不断地加强学习。
2.本次调查内容
2.1调查背景
在万家团圆的春节期间,广州市设立的首个“弃婴安全岛”,10天内接受33名弃婴。统计数据显示,弃婴岛在15天内接收的弃婴数目达到79名。这条新闻曾经在网上一度流传并引发大量网友热议。同时党红同学又在抚顺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实习,因此我们对“弃婴儿童”进行了相关调查并作为此次实践报告的选题。希望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以及政府的重视。
2.2调查设计
针对我们小组的毕业专题,我们进行了一些分工安排:由党红同学担任组长,依据党红同学在辽宁省抚顺市儿童福利院的实践工作经历,作为现场调查资料,洪奕琪同学负责文献资料和网络有关资料的搜集,刘静静同学负责资料整合并负责拟定提纲。资料搜集完毕以后,我们通过网络与党红同学联络,后通过多次交流商议,初步完成专题调查。我们通过实地观察法对抚顺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的儿童进行调查。主要从年龄、身体状况、性别等方面进行资料的收集。
3.目前国内孤儿弃婴儿童的基本状况
3.1孤儿弃婴儿童的数量及现状
民政部网站2013年1月28日发布《2012年四季度全国社会服务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孤儿数量增至54.1万人,比第三季度增长1.9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8.7万人,散居孤儿45.5万人。{1}2013年1月,河南兰考事故发生以后,民政部下发紧急通知,对全国范围内民办机构和个人收留孤儿、弃婴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经排查统计,全国共有收留孤儿、弃婴的个人和民办机构878家,收留人数9394名。{2}
目前我国弃婴的生存现状及环境主要分为家庭寄养、收养、助养或者是被相关机构收留,集体照料,还有部分因遗弃街头而夭折或被不法分子收留利用。
3.2目前关于弃婴的相关法律
我国目前关于弃婴的法律法规有3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
第一,《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虽然我国从这三大层面都对弃婴行为有所约束,但是《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对弃婴行为制定具体惩罚措施。
4.抚顺市社会福利院概况
4.1收容数量
表1 目前抚顺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弃婴的收容数量
班级 人数
各班人数
女
男
小班
8
7
1
大班
11
9
2
脑瘫班
11
4
7
学龄班
8
7
1
寄养
6
3
3
18周岁
20
14
6
总计
64
44
20
表1数据显示抚顺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根据儿童基本情况将其分为小班、大班、脑瘫班、学龄班和寄养家庭5种,其中女性数量大于男性数量。另外,福利院中还有部分18周岁以上的成员,共20名。
4.2年龄及身体状况
表2 抚顺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弃婴年龄及身体状况
疾病分类
身体状况
0至3岁
3至8岁
8至18岁
18岁以上
智力残疾
智力落后
1
智障
1
4
视力残疾
眼球发育异常
1
斜视
1
1
言语残疾
唇裂或唇腭裂
7
肢体残疾
四肢发育畸形
1
1
足内翻
1
其他
双性人
1
早产
3
颅骨发育异常
1
脑瘫
1
4
11
2
斯特奇
1
心脏病
1
2
21三体综合症
1
1
1
正常
健康
2
6
7
表2将抚顺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儿童的身体状况大致分为了6类,其中健康的儿童人数明显少于身患疾病的儿童人数。
4.3被弃原因
4.3.1先天缺陷
根据统计数据可看出0-3岁的婴幼儿健康人数为0人,3-8岁的儿童健康人数为2人,8到18岁的青少年健康人数为6人,18岁以上的健康人数为7人。由此可见,大多弃婴都是由于先天身体缺陷被弃。其中也是因为大部分家庭无法承担这些孩子昂贵的医疗费与特殊教育费并且担心自己的家庭也因病致贫,故选择了遗弃。
4.3.2未婚生育
弃婴中时有存在的未婚生育婴儿和疾病婴儿,所以未婚生子也是导致弃婴的原因之一。未婚人群,因为考虑到经济抚养能力低而又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一般的未婚先孕妇女在怀孕后往往会选择人流或生下孩子然后遗弃。这也增加了弃婴数量的增长。
4.3.3重男轻女思想
在我国很多地方依旧传承着重男轻女的思想,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这种现象更加严重。导致很多家庭生下孩子因是女孩选择丢弃,这也就增加了弃婴的数量。我们通过百度新闻搜索从2013年截至目前为止,关于重男轻女现象的报道共有198篇报道。不难看出目前我国重男轻女的现象还较为严重。
4.3.4流动人口的增多
除了以上原因还有部分弃婴是外来务工人员所生,有些外来女青年在单调工作之外缺乏必要的性教育和法律意识,导致怀孕后不知道如何处置,缺乏定期的孕检,加上收入低,抚养能力差,又受传统重男轻女思想,弃婴事件便屡屡发生。
4.3.5法律不尽完善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于弃婴罪的界定及制定相应的刑事惩处均有所欠缺,执法力度不够,且弃婴的父母难以寻找,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较为薄弱,且大多弃婴者法律意识淡薄,还存在着不合法收养的养父母遗弃婴儿的现象。
5.弃婴带来的社会问题
5.1严重威胁被遗弃婴儿的生命安全
一个新生婴儿如果没有别人照顾是无法在这个社会进行生存。他们需要别人不断地为其提供生命成长的条件,才能健康成长,最终学会独立生活。在人类文化的社会制度中,这一抚养照料过程主要是由父母为其提供,如果父母将其遗弃又没有获得他人的及时救助,就无法在这个社会当中继续生存。
5.2儿童教育问题
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如果没有父母对孩子的早期教育会使孩子缺少最基本的社会认知感与自我保护意识和家庭归属感,以及正确人生价值观。即便孩子在福利机构中会得到基本的物质保障以及社会给予的关注与关爱,但其始终缺少源于家庭的关爱与教育,并且缺乏一定的生活技能。在学习与教育中,由于没有专人的辅导与关注,孩子本身的自制力和学习能力较低,导致无法更好的掌握学科知识,这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到孩子的学习成绩和未来的发展。由于缺乏必要的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那么他们的工作技能也是令人堪忧。
5.3助长社会不良风气
遗弃女婴和伤残婴儿属于文化陋习,婚外性行为所生育的子女很多情况下也会被遗弃,发生婚外性行为的双方也迫于社会舆论压力和对自己人生发展前途的考虑都不愿意抚养他们的非婚生子女,由此加剧了弃婴现象的产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体现了道德滑坡,更纵容了不良的社会风气。
5.4人口统计数据失真
在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过程中,有的父母往往不会上报他们所遗弃的婴儿,导致了人口调查过程中的漏报现象。出生婴儿的漏报不利人口统计工作的开展,进而影响我国人口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6.关于弃婴现象的改善
6.1加强婚检意识
在我国,大多数孕妇对孕期保健与检查不够重视,尤其是在农村,孕检方面更加不到位。因此,我国应加强孕检宣传力度,并提高孕妇生产环境,提供孕检服务下乡,以方便农村孕妇进行孕检。从源头上减少先天缺陷新生儿的出生,减少病残儿童被弃数量。对于农村孕妇可提供政策优惠,减免孕检费用,鼓励农村孕妇到正规医院进行产检及生育,这些可由计划生育部门监督完成。
6.2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性教育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关于遗弃婴儿属于违法行为的宣传普及。从而规范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生育行为使更多的人能认识到道德法律所允许的生育行为是只能发生在婚姻家庭范围内的,以减少女婴被弃的数量。
6.3建立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的法律休系中并没有专门打击和处罚弃婴行为的法规出台。因此,有必要建立完整的弃婴保护法案,使社会各部门依据法律采取共同行动,联手打击弃婴行为 ,促进法制建设,制定出规范、实用的《反弃婴法》。需包括弃婴罪的定义,制定惩处方法,明确各个部门、社会团体、相关个人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规范弃婴的接收、养育、救治等一系列流程。相关机构对各职能部门工作的监督等方面,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有法可依,减少弃婴的产生。
6.4加强社会救助
在对弃婴进行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要增加社会的关注度,从而使我们的社会大众有所作为,不能仅做宣传,更要采取各种方式增强社会救助力量。
首先政府方面要加大对福利机构的支持与管理,提升社会对弃婴的关注度,同时引导福利院或机构单位多举行物资捐赠活动,给我们的弃婴儿童提供更多的物质帮助;其次,发动更多的社会专业人士加入志愿者队伍,并给孩子们在学习、精神和心理等方面进行辅导;最后,注重培养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素养和专业水平,以便给孩子们更好的服务。
7. 结语
弃婴是这个社会上最弱小、最无助的弱势群体。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群体也正在逐渐庞大。在辽宁省抚顺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就有许多这样特殊的孩子,他们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也不知道在这世上是否还有亲人,他们从来没有感受过来自家庭的温暖,而且不但要承受与生俱来各种疾病对身体的折磨,还要承受被自己亲生父母抛弃的绝望和痛苦,这就是生长在福利院里的孩子,他们享受的是集体被照顾的生活,在这种集体的生活中根本享受不到父母专注的爱和家庭的温暖,他们缺乏与他人的情感沟通,也没有办法享受到正规的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孩子之后与社会接轨、形成健康人格及发挥智力潜能,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所以只有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国民道德意识的培养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弃婴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民政部网站,《2012年四季度全国社会服务统计数据》,2013年1月28日。
2. 民政部网站,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政策解读,2014年5月6日。
3.邢凯慧,薄涛,《弃婴引发的思考》,医学与哲学 2012(15)。
4.中国江苏网, 《弃婴背后需要社会反思》,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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