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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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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

2、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为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3、、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

4、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5、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

6、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

7、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8、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闭产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东 会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

9、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

10、章程。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11、(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六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股东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股权过半数股东同意选举产生,共-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共-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利: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

12、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

13、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14、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公司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会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15、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财务、会计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审查。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

16、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八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九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

17、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

18、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十章 工会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

19、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四十七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八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公司章程模板(适用于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

20、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 。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安徽 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

21、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其中:货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 非货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 其中属非货币(房产、汽车、设备材料等)出资的,须在公司登记之日起半年内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十二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1、2、3、4、5、6、7、8、 9、10、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

22、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三)其他有关事项。公司的登记材料,公司应作备份。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

23、和出资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12345678910 第十八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将按公司法规定办理。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并于30日内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

24、东组成。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第二十六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一)由执行董事提议时; (二)由监事提议时; (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人主持股东会会议。出席

25、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

26、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

27、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负责对执行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七条

28、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执行董事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 (二)代表

29、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章 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支付股利。 法定公积金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润的510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议机构和帐册、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

30、,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召开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被宣告破产; (五)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

31、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2、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三

33、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四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本章程,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织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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