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1)个人系属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且其所得属于劳动所得的;
(2)个人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国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9〕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WS014),2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需报送的资料原件
2.需报送的资料
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受灾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即报即办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在减免项目规定报批期限内,对于资料齐全的减免申请应在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龙版)中正确录入或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提取纳税人所填写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WS014),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案头分析或实 地审核。
通过以上分析或审核,确定审核结果,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书面批复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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