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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财税[2016]16号文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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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财税[2016]16号文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优惠政策 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在《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执行到期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号),对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规定。 新政策将原财税[2013]20号文中对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扩展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并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范围进行了正列举: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城快速轨道系统的车站、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以及线路用地,但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用地和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护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城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单位,须持相关文件及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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