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地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和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2.需报送的资料(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
2、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
3、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税务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1.查验资料查验出口商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2.核对资料(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2)核对出口商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商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出口商;(3)审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