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置环保设备的税收优惠 某集团公司2013年2月购置水污染治理环保设备一套1000万元,经安装调试6月投入使用。当年计提折旧47.5万元。12月,收到市环保局拨入的专项配套资金300万元,计入“递延收益”,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15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假设年末无在产品和产成品。上述事项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
2、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审核,该集团公司收到的专项资金3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提供了国税机关不征税收入备案表。“营业外收入”中反映15万元,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即纳税调减。可税前扣除折旧金额为(1000300)(15%)(1012)633.25(万元),实际计提折旧为47.5万元,多提折旧47.533.25
3、14.25(万元),应纳税调增。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后发现,该公司购入的设备在目录名单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额。但利用财政拨款购置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假设A公司当年应纳所得税额95万元,实际可抵免的所得税额为(1000300)10%70(万元),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际应纳税额为957025(万元)。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