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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与非雇员税负差别可测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明确: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案例:青山制药厂实行推销提成制度,推销员根据销售收入提取5%的奖金。推销人员分两种:一是本厂正式职工,制药厂实行每月预发工资1 500元,年终统一结算奖金;另一种是非正式职工,该厂年终直接按销售额的5%提取发放奖金。
该厂的正式职工为雇员,其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奖金所得,应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及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即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作为非正式职工则为非雇员,其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项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当一次劳务报酬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在20 000元以下时,税率为20%;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两种取得收入的方式不同,则适用的税率也不同。那么在取得相同收入的情况下,哪一种方式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呢?
分析点评: (一)雇员与非雇员的税负分析
下面我们来对这两种情况分别加以计算和分析:
1.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以2万元为例。
(1)雇员(每月预发1 500元,年终统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11个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1 500-800)×10%-25]×11=495(元)
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0 000-1 500×11-800)×25%-1 375=280(元)
作为雇员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775元。
(2)非雇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非雇员平时不发工资,而到年底一次性结算,则作为非雇员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0 000×(1-20%)×20%=3 200(元)
在这样的情况下,雇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非雇员少2 425元(即3 200元-775元)。
2.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上,6.25万元以下(含6.25万元),以5万元为例。
(1)雇员(每月预发1 500元,年终统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11个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95元。
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50 000-1 500×11-800)×25%-1 375=6 800(元)
作为雇员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7 295元。
(2)非雇员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50 000×(1-20%)×30%-2 000=10 000(元)
在这个档次里,雇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非雇员少2 705元(即10 000元-7 295元)。
3.年收入在6.25万元以上,以7万元为例。
(I)雇员(每月预发1 500元,年终统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11个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95元。
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70 000-1 500×11-800)×30%-3 375=12 435(元)
作为雇员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2 930元(即495元+12 435元)。
(2)非雇员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70 000×(1-20%)×40%-7 000=15 400(元)
在这样的情况下,雇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非雇员少2 470元(即15 400元-12 930元)。
以此类推,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就可以发现,在年收入的数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雇员和非雇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差距就越来越小。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雇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非雇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等呢?我们假设在年收入为X的情况下雇员与非雇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等,同时通过验算,我们发现这个X一定大于117 300元(即100 000元+1 500元×11+800元),即劳务报酬所适用的税率是40%,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是45%,那么可以得到两种用工方式下的税负平衡方程:
X×(1—20%)×40%-7 000=(X-1 500×11-800)×45%-15 375+[(1 500-800)×10%-25]×11
解此方程式,得:
X=120 500(元)
也就是说,在年收入少于120 500元时,雇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非雇员的少;但在年收人多于120 500元时,雇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非雇员的多,则年收入120 500元是他们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是在雇员每月预发工资1 500元的前提下求出的,如果预发工资的数额发生了变化,那么该平衡点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因此,如果用工方式可以在雇员与非雇员之间进行选择的话,在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的时候,纳税人就需要仔细研究分析税法的规定,在对个人收入作出预测的情况下进行税收策划,考虑以何种方式更有利于减轻税负,从而使自己的既得利益更大。
(二)雇员变非雇员可能会节税
青山制药厂20名业务员,虽然业务提成比例不高,但业务量较大,月工资及提成收入人均约为3 000元左右。因为员工工薪收入大大超过计税工资限额,该企业在每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要作大幅度的纳税调整,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
其实,如果对企业的情况作一番分析,然后进行适当的策划,可能就会产生节税效应。
方案一:假如把劳务人员作为非雇员,为其支付销售佣金性的劳务报酬,并为劳务人员负担所得税,该劳务报酬可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从而减少计税工资限额的影响。考虑到不能为非雇员缴纳社会保险金,可以把每月人均报酬提高到3 300元(其中300元相当于企业为雇员负担的保险金)。具体分析如下。
1.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必须把3 300元换算成税前收入,设税前收入为X,则换算公式为3 300元[即X-(X-800元)×20%],税前收入为3 925元,其应纳税个人所得税为:
(3 925-800)×20%=625(元)
2.由于企业为劳务人员负担所得税,企业每年聘用非雇员的成本为:
625×20×12=150 000(元)
增加这么多成本是否划算呢?这需要同企业采取聘用雇员方式增加的所得税成本相比较。按该公司所在市的规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每月960元。因此,企业采取聘用雇员方式增加的所得税成本为161 568元[即(3 000元-960元)×12×20×33%]。
通过以上操作,虽然从表面上看企业每个月多缴了税,但实际上企业全年可以节约税收成本11 568元。
方案二:将业务员的劳务报酬提高到3 925元,由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个人的税后收益仍为3 300元,企业增加的成本为100 500元[即625元×20×12×(1-33%)]。企业最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61 068元(即161 568元-100 500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佣金的扣除标准,如果佣金的支付数额超过营业额的5%,则采取这种方法是不合适的。此外,此种方法还涉及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问题。各地现行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实际测算。
(三)筹划点评
由于工资薪金收入与劳务报酬收入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工资薪金收入适用九级超额累税率,税率为5%~45%;而劳务报酬收入则当应纳税所得额在20 000元以下时,税率为20%;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并且两者起征点的数额不同,初始税率也不一样。同样数额的工资薪金收入,如果作为劳务报酬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的应缴纳额就有可能不同。要操作过程中应当如何操作呢?本案例对此作了较好的分析。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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