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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还是“微利”税收有别【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内容摘要:纳税人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忽视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差别,对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条件缺乏清晰的认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提标”和“扩围”,小微企业已在年内收到两大税收优惠“礼包”。但在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会忽视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差别,对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缺乏清晰的认识。
当前与税收优惠有关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有三个:
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2011年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分为15个行业,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所说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依据就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是71号文规定的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免征政策的小微企业,71号文件虽然标题中用了“小微企业”一词,但具体适用对象是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
三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在纳税时要厘清享受不同优惠政策需要满足的条件,才能获得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红利,同时也可以避免因混淆“微型”和“微利”带来的税收风险。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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