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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资金购置资产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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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政策性搬迁资金购置资产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 根据某市政府2011年12月下发的《关于市直工业有关企业实施“退城进园”专题会议纪要》精神,A公司于2012年5月1日~2013年8月30日完成了退城进园搬迁手续,取得政策性货币补偿收入10000万元。2012年7月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金等1000万元。2013年7月,建造办公楼1000万元、厂房2000万元,同时交付使用。8月,购入设备经安装调试检验后投入使用,计5000万元。全年摊销土地使用权20万元、计提办公楼折旧19.79万元,记入“管理费用”。计提厂房、设备折旧39.58万元、158.33万元,记入“制造费用”。2013年11月完成搬迁清算。 土地使用年限50年,房屋、机器设备预计使用年限分别为20年、10年,预计净残值率均为5%。年末在产品余额200万元、产成品余额400万元,本期产品销售成本34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对用政策性搬迁资金购置资产,影响2013年企业所得税作简要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减除。并规定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A公司在2012年3月与市政府签订了政策性搬迁协议,2013年11月完成搬迁清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经对照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资产投资计划和竣工决算等文件,用政策性搬迁资金购入土地、房屋和设备入账价值10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但计税基础均为0。2013年在“管理费用”中摊销土地使用权和计提办公楼折旧,全额调增。“制造费用”中反映计提厂房和机器设备折旧,应按年末在产品、产成品余额和本年度产品销售成本金额,以比例分摊计算不能税前扣除金额=(39.58+158.33)÷(200+400+3400)×3400=168.22(万元)。2013年纳税调增合计数=20+19.79+168.22=208.01(万元)。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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