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公告”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为减轻部分纳税人填报负担,“公告”中明确仅享受月销售额不
2、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有关取消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
3、19号)第九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同时,对鉴定表做了相应修改,详见本公告附件。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第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4、2013年第72号)第七条修改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四、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