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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未抵扣资产改用于可抵扣项目其进项税可以抵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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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营改增纳税人未抵扣资产改用于可抵扣项目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20日外购一栋住宅房屋拟做员工宿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45.62万元,价款912.40万元,折旧年限25年,6月份进行勾选认证、申报抵扣并做了进项税转出处理。2016年7月因公司经营的需要将该楼做办公室,问其进项税能否抵扣?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税收分析 营改增前,固定资产的用途发生改变,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无相关规定。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形,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为确保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链条,15号公告对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相关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与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有所差异。需特别关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在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5号公告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用途改变,重新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营改增纳税人未抵扣资产改用于可抵扣项目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营改增纳税人未抵扣资产改用于可抵扣项目,需要找准抵扣时点,才能提高增值税的抵扣效益,尤其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 因此,本案的房屋改变用途,其进项税可以抵扣,抵扣额度留给读者根据15号公告规定自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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