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纳税人未抵扣资产改用于可抵扣项目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案例概况北方吉祥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20日外购一栋住宅房屋拟做员工宿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45.62万元,价款912.40万元,折旧年限25年,6月份进行勾选认证、申报抵扣并做了进项税转出处理。2016年7月因公司经营的需要将该楼做办公室,问其进项税能否抵扣?税务分析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税收分析营改增前,固定资产的用途发生改变
2、,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无相关规定。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形,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确保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链条,15号公告对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相关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与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有所差异。
3、需特别关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在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5号公告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用途改变,重新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如下方法处理: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综上所述,营改增纳税人未抵扣资产改用于可抵扣项目其进项税可以抵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营改增纳税人未抵扣资产改用于可抵扣项目,需要找准抵扣时点,才能提高增值税的抵扣效益,尤其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因此,本案的房屋改变用途,其进项税可以抵扣,抵扣额度留给读者根据15号公告规定自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