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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这些利息收入免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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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金融业营改增这些利息收入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进一步明确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产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这意味着上述这几类业务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相关概念明确如下: 1.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2.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3.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4.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5.持有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条款: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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