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营改增后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一规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致,即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况下,以收讫销售款项之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之日和开具发票之日中最早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
2、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这一规定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移植过来,体现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如果非发生纳税义务而预收款项,一般不发生纳税义务,但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照这一规定,即使尚未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但只要收到预收款项,即发生纳税义务。对于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对于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如果以应税行为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和发生后为判断
3、标准,则各种情形下纳税义务是否发生见下表(发生纳税义务为√,未发生为×):例如,某企业在4月30日前发生应税行为,但应税行为截至4月30日尚未完成,对方尚未付款,且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企业既未收讫营业收入款项,也未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因此4月30日前企业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5月1日后,以收讫销售款项之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之日和开具发票之日3个日期孰先为标准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书面合同又未约定付款日期,则应税行为完成之日即使仍未开具发票且对方仍未付款,也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