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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发展现状、原因及建议【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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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发展现状、原因及建议【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论文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责任险 民事赔偿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 论文摘要:注册会计师责任险属于四类责任险中的一种‚其投保人通常为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它在我国推出之后结果并不十分理想。从我国的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等方面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几点建议。 在上市公司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开庭后的诉讼请求中‚原告要求法院判定被告东方电子及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负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涉及2亿元‚由此案例可以看出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凸现。 在了解注册会计师责任险之前‚先来了解一下责任险。一般来说有四类责任险‚即公共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注册会计师责任险就属于第四种‚主要针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存在职业责任危险的技术工 (2)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上来看‚目前我国有4 6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制的占84.1%。虽然中注协早就把推动事务所向合伙制转变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但到目前为止还是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占绝大多数。现在的大部分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仅为法律的最低限额‚即30万元‚而法律法规对其能够承接的业务量却无相应的限制‚事务所往往以极小的资本额承接大量的业务从而也承担了极大的潜在的赔偿风险。但由于有限责任的规定‚赔偿额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净资产为限‚对于相关责任人和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并不造成直接的经济负担‚抑制了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险的热情。 (3)注册会计师责任险难于推广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对审计失败的原因—— “过失还是故意”很难判定。在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的第六条中明确表示‚在下列情况下‚不论被保险人是否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均不予赔偿。其中第一种情况就是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故意或犯罪行为。一些没有购买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他们感觉过失和故意的界定容易出现纠纷。比如由于审计任务重‚会计师往往不会审计全部的数据‚往往根据以往的经验省略部分程序‚有可能正是这些忽略了的程序导致审计失败‚但是在理赔中很难区分是“故意”还是“过失”。此外‚由于会计师水平不高‚查不出会计造假引起的失误‚责任性质又该如何界定呢?总之‚对过失的林林总总很难给予一个明确的定论。这就为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实际操作带来很大困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发展。 (4)国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过分保护也是造成注册会计师责任险在我国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情况不仅助长了注册会计师舞弊现象的发生‚而且增强了注册会计师实施造假的胆量。一旦某个公司以及承担该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暴露出其造假丑闻‚往往只采用行政手段‚实施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而不强调市场自律‚有些监管机构表面上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急忙对出事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实行处罚、撤销、合并‚看似十分严厉‚实际上是变相保护了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即以轻微的行政处罚替代巨额的经济责任赔偿。这样一方面使注册会计师认为造假成本很低廉‚另一方面使他们对风险意识不足‚从而造成注册会计师责任险难以在我国推广。 (5)由于目前我国许多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保险的意识非常淡薄‚只有当被要求承担更多责任的时候才会寻求保险公司为其分担风险。这是造成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险在我国发展缓慢的一个主要原因。 3对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几点建议 (1)建立民事责任赔偿机制。任何职业责任险都与法律息息相关‚没有法律制度的配套就会遇到问题。由于民事责任日益重要‚我国必须尽快出台有关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法律条文。笔者认为‚我国在修订有关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该考虑以下内容:首先应鼓励民事诉讼‚确立“民事在先‚行政、刑事双管齐下”的原则。法院应积极受理投资者诉讼案件‚使众多投资者成为自发监督市场的一股自律性力量‚这比仅仅依靠政府监管的力度要大的多;其次是明确民事诉讼的主体。针对中小投资者由于在自身经济实力、诉讼成本以及信息搜集等方面存在劣势‚法律应允许采用集团诉讼和代理诉讼形式。因为合理的集合组织以及选举合适的代表或代理机构进行诉讼‚是投资者在状告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关键的一步。只有集和分散的力量进行集团诉讼‚在诉讼中才不至于处于劣势。因此‚我国在修订法律程序时‚应明确规定允许采用集团诉讼的形式。 (2)大力推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惯例‚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运行成本低‚而其审计结果却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性‚为了有效地提高其成本‚故而国际上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负有无限责任的合伙制。而我国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是采用有限责任制‚法律规定的起点比较低‚这与其收入和责任是极不相称的。一旦遭遇民事诉讼‚会计师事务所仅以其有限的净资产为赔偿限额‚而这一数额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重新倡导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形式‚应明确规定:“只有合伙制事务所才有资格负责上市公司的审计”‚以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危机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3)大力加强风险观念教育‚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的意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事务所的形式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对风险意识不足的情况。目前‚随着外国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不断涌入‚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因此必须提高风险意识‚才能在现代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 (4)保险公司应结合中国国情‚不断完善保险条款。目前我国出现的注册会计师责任险多为舶来品‚甚至连文字规定也带有直译海外文本的痕迹。这样就使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责任险脱离国情和实情‚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具体操作时有容易引发较大的争议。大多数的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需求者认为它在关键时候不管用‚有“画饼充饥”之感。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的一些条款进行完善‚同时加强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相关会计知识的培训、提高保险人员的理赔水平。 参考文献 1刘茂山.保险经济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 2胡昌盛.关于CPA民事责任几个问题的思考[J].财会月刊‚2003(A10) 3张福康.论中国CPA审计法律责任的制度缺失与重构[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3(8)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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