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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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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青岛: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老会计人的经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2号为做好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汇算清缴范围(一)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二)汇总

2、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2.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总分机构均在我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只填写主表1至1

3、3行次)的电子申报。二、汇算清缴时间纳税人应在2015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财务会计报表。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4.有备案业务情形的企业

4、,包括税收优惠备案、特殊性重组备案、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等,应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报送资料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2第5号)要求报送资料,其中,税收优惠备案暂停报送信息采集表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5.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企业,凡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企业)位于我市辖区内的,应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青地税公告2011第5号)规定,报送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6.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

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7.涉及企业所得税鉴证资料报送,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资料报送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108号)相关规定执行。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企业报送的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三)报送资料说明对上述需报送的资料,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报送经总

6、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外,凡已在网上进行电子申报的,纸质资料不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在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要求,已报送过的纸质材料,也不需重复报送。四、纳税申报方式和资料下载(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并将相关纸质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我市国税系统各主管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为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提供“自助式”申报。(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未

7、涉及多缴税款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应在汇缴期结束后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时,均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新申报表包含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和39张附表,共计41张表。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相关表格

8、,为便于填写,我局设计开发了EXCEL版的填报模板(可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该模板实现了表间表内关系的自动计算功能,并可将其中的数据直接导入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资产损失表格,可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qd-n-tax.gov/)下载。企业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B类)。(五)根据综合征管系统和网上申报系统升级的时间安排,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上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系统将于2015年2月份启

9、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系统于2015年3月份启用。正式启用时间请纳税人关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发布的通知。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一)居民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鉴于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包含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第6号)规定的部分内容,因此为简化纳税人办税程序,对发生各类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2014年度申报时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报表,原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10、的电子申报(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外)一并取消,涉及报表具体如下: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报,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省内跨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申报表表样均使用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可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青岛

11、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规定的,涉及本通告第五条第一项中取消的三个报表废止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进行汇总,按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规定,继续填写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三)资料报送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第6号)规定继续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

12、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六、政策培训和咨询为便于纳税人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掌握新申报表的相关内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采取多种方式提供相应的纳税服务:(一)学习方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qd-n-tax.gov/),已开通“企业所得税新报表专题”,有关新申报表培训视频,纳税人可在该专题的“政策速递”栏下载后,自主学习。该专题下还设有“学习资料”、“问题解答”及“他山之石”等栏目,供纳税人查询新申报表有关信息。另外青岛国税(号:qd-n-tax)、青岛国税新浪微博(微博号:青岛国税)等也将同步宣传新申报表。(二)咨询平台。纳税人可通过国税网站、税企邮箱

13、、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区市国税局的政策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短信平台、手机税税通等多种方式咨询政策、解决填写申报表疑难问题。(三)业务培训。各区、市国税局预计于2015年2月至3月组织开展新申报表培训工作,请纳税人关注所属各主管税务机关新申报表培训的时间安排,及时报名参加。特此通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2月13日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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