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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老会计人的经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市一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成立的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以下统称复议应诉工作)‚研究解决复议应诉工作体制机制建设重大问题‚审议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等工作的议事机构。第四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受理、审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二)办理行政应诉、被复议、行政赔偿事项;(三)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复议应诉工作;(四)统计分析复议应诉案件情况;(五)对复议应诉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管理;(六)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工作;(七)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与复议应诉工作相适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第六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设置接待室、调查询问室、听证室、委员合议室、档案室等复议应诉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案设备‚为复议应诉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保障。第七条 建立复议应诉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法制办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第八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后‚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处理:(一)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提出受理意见‚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发;(二)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四)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制作告知书‚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加盖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并依法送达当事人。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提出;实行听证审理的‚应当在听证程序终结前提出。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自行回避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其回避的‚应当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出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当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延期提交的书面申请。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全面、客观地阐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等情况‚并且针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逐一答复。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十四条 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逐级报市政府分管案件相关业务的领导签发。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承办人员调查基础上‚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组成的案件审理会议审议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逐级报市政府分管案件相关业务的领导签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件审理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案件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发送参会委员。第十六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指定的委员主持‚每次会议参加委员人数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人。行政复议调查人员应当向案件审理会议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委员可以对案件涉及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等进行查询。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审查同意后‚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第二十一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第二十二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以市政府名义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4年6月20日起施行。2000年4月3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青政发〔2000〕67号)同时废止。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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