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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22号准则修订或引发会计税法差异【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随着财会【2017】7号文也就是修订后的《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发布,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发生巨大变化.晦涩难懂的条文也使得大家的学习热情受到影响.受到姬金玲老师启发,我们审视一下22号准则第65条有关股息红利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其可能引发的会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
修订后的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二)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而此前准则中对于股利的确认标准并不清晰,有的站在收入准则的角度来处理,有的站在金融工具准则的角度来处理.这一次实现了会计标准层面的统一,也向原收入准则一样强调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概率介于50%到95%之间,不含临界点自身.如果不是很可能流入本企业,比如被投资企业现金流量的恶化等原因,是可以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的.
但是反观企业所得税法,却并不考虑股息红利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也不介意相关股息红利是否已经纳入会计账簿体系.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会计处理和税法口径确实可能存在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当然由于免税收入政策的存在,调整的结果不一定朝着纳税人不利的方向发展.具体的调整过程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此处不再具体描述.
[企业所得税] 新的税会差异产生!<姬金玲 2017年5月2日>
2017年3月末发布的《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版第65条强调了,对股息红利进行会计处理的前提增加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收到的”条件,即对”能否收到钱”的考虑.会计准则规定:”第六十五条 企业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二)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而我们的企业所得税中的股利收入则按利润分配形成决议日起,即需登记入账,与是否收到股利(钱)无关.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如果企业需要办理股息红利免税备案时,需要在股息红利决议日期的年度进行备案.
而在企业真正收到股利的当期,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根据以前年度的备案资料,填写在会计处理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的A107011表中,重点关注”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两项,减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追问: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权益法核算时,确认应收股利不是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么?
姬金玲:你说的没错.此处突出的意思是:原来未要求”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一因素,而现在要求了.确认入当期收入也好,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也好,都需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一因素.象只作利润分配方案,但并不实际作现金分红的情形,对于分配方无影响,但执行新准则后,对于投资方就会产生影响.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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