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营改增解读】临时设施拆除后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132807 上传时间:2024-05-1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6.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营改增解读】临时设施拆除后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营改增解读】临时设施拆除后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营改增解读】临时设施拆除后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临时设施是建筑业在施工现场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例如施工人员的临时宿舍、机具棚、材料库、办公室等。 临时设施的性质与房屋、建筑物既相似又有区别。 临时设施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挥着劳动资料的作用,由于其建造标准较低,一般为临时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物,不可能长时间使用,多数在项目完工后就需拆除清理。 对于临时设施在营改增后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临时设施是否需要按自建固定资产分期进行抵扣。 36号文对不动产的抵扣政策是: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形式包括自建。 但由于临时设施临时性的特点,36号文同时规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因此,自建临时设施取得的进项税不用分两年抵扣。 二是临时设施拆除后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36号文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显然,临时设施的拆除不属于上述任何情形。 因此,拆除临时设施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税收/税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