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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装卸费这样计价缴税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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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装卸费这样计价缴税少 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以前,按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装卸搬运收入纳入交通运输业税目依据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支付的运费依据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装卸费不可以计算抵税。 也就是说,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来讲,在“营改增”以前,运输和装卸的税负没有区别。而对于支付运输费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区别就大了。支付100元运费,可以抵扣7元的进项税额;如果这100元里面包括了20元的装卸费,就只能抵扣5.6元的进项税额,少抵扣进项税额1.4元。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运输费用支付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签订运输合同并附带装卸搬运业务时,可能会要求运输企业合并计价、合并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而运输企业合并计价、合并开票,在没有“营改增”以前也不会增加税负。这笔运输兼装卸的业务,很快达成默契和合作是必然的。 笔者认为,“营改增”以后运输行业的税负普遍上升,跟装卸费的税务处理有很大关系。“营改增”政策规定,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11%,装卸搬运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税目,其税率为6%。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样还是以100元的运输合同为例: 如果合并计价:100元运费计算销项税额=100÷1.11×11%=9.91(元)。 如果分别计价:80元运费计算销项税额=80÷1.11×11%=7.93(元); 20元装卸费计算增值税=20÷1.03×3%=0.58(元),合计8.51元,比合并计价节省增值税1.4元,相应地减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4×(7%+5%)=0.17(元)。 因此,“营改增”以后,一笔10000元(运费8000元,装卸费2000元)的运输业务合同,如果分别计价、分别开票,作为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减少纳税1400元;如果合并计价、合并开票,作为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加纳税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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