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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了-正在用的会员卡、消费卡咋办?增值税的处理可能大出你的意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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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营改增了,正在用的会员卡、消费卡咋办?增值税的处理可能大出你的意料某酒店(A公司)为营改增试点政策向笔者进行业务咨询时,准备的问题中提到:该企业系餐饮、住宿为一体的生活服务业企业,发售了部分储值消费性质的消费卡,及用于消费折扣性质的会员卡。目前,已有相当的金额已用于消费。在营改增后,上述已发行的各种卡该如何处理?由于此类消费卡的发售在生活服务业属于比较普遍的现象,有必要对此进行一番推敲。一、消费卡在营改增前的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2号)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

2、,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A公司按文件规定,只有消费者持卡在A企业进行消费时,才确认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并开具发票。如在酒店附设的商店购买各类商品,则按增值税相应税率核算、申报。二、营改增后的处理1、收入确认与开票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都有明确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

3、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A公司提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未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发生应税行为时间,而不是开票时间。2、相应文件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2)未发生纳税义务先开具专票,严格的讲,这种行为是一种虚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3、为符合上述

4、文件规定,A公司的财务和业务核算系统在处理过程中,建议售卡时,只开具财务收据,有以下处理方式:(1)随每笔业务的发生开票。缺陷是消费卡的购买者和是消费者不一定相同,频繁取票会比较麻烦。(2)采取业务、财务系统即时核算,相对固定向购卡者开票时间的方式,如期内发生消费,则当期就结算的消费金额开票。(3)如今后税总或各省市国税机关下文规范,则按文件规定执行。三、案例假设B公司2016年4月1日,以现金1000元在A企业购买了面额为1000元的消费卡一张,并获得A企业赠送的100元消费权(多数是送卡)。2016年4月30日,A企业业务系统记录B公司消费金额为550元。如B公司要求开具消费项目的营业税发

5、票,则发票应开具为消费金额550元,折扣50元,营业额500元。并按500元为依据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会计分录为:1、营改增前(1)4月1日销售消费卡:借:银行存款1000元其他应收款消费卡折扣100元贷:预收账款1100元(2)持卡消费时:借:预收账款55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550元同时按比例结转折扣额:借:其他应收款消费卡折扣(红字)5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50元2、营改增后(1)假设B公司在5月25日将剩余550元消费完毕(如发生多笔消费,为核算方便一般采取月末结转折扣,如系统支持可随消费结转),A公司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在当月向B公司开票。借:预收账款55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13元主营业务收入518.87元期末结转折扣额:借:其他应收款消费卡折扣(红字)5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47.17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2.83元四、注意如持卡人在A公司内设商店购买其它税率商品,则按相应税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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