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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解答】国际税收政策业务10问(上)
1.问:企业什么情况下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答:企业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2.问: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的,有无法律责任?
答:有。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3.问:企业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签订合同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么?
答:需要。企业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文件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4.问: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的有何法律责任?
答: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件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5.问: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时,应于何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6.问:企业发生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应于何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一般情况下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虽未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虽未支付,并且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7.问:企业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时,有无扣缴税款义务?
答:一般应由非居民履行纳税义务,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被指定的企业就有扣缴税款的义务。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8.问:企业每次代扣的税款,什么时间缴入国库?
答: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如扣缴义务时间为2015年3月1日,最晚应当在3月7日缴入国库,否则,从3月8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9.问:企业扣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税款时,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适用税率为10%。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10.问:企业扣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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