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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为何只加收滞纳金而不罚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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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为何只加收滞纳金而不罚款   近日,笔者接到一会计的来电。她说她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会计,在今年1月申报期内对2005年12月的各项应纳税款进行了申报纳税。该公司在今年4月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2005年12月有一笔销售收入因营销员未及时报账而漏记,少缴增值税款301元。于是她们制作了自查报告,在5月申报期内向国税局补缴了税款。国税局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同时也对我公司主动自查补缴税款的行为进行了表扬。随后她们向地税局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时,纳税服务中心的税务人员却告知她们要先交200元罚款,理由是她们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逾期申报。她问,自查补缴税款与纳税申报有何联系?她们每月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了纳税申报,为何国税局只加收滞纳金而不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规定是对纳税人不按期纳税申报给予的行政处罚。因该公司每月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了纳税申报(5月的自查补申报也是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只是2005年12月的申报数据不准确,所以,不能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但是,由于该公司2005年12月的纳税申报不实,而且造成了少缴税款的事实,税务机关应该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漏报的销售收入有隐瞒情节,则税务机关除按照规定对少缴的税收加收滞纳金外,还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按偷税处理,该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如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收,则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结合本例,税务机关在依据税法处理处罚时,还充分考虑了纳税人自查补税和造成少缴税款时间较短、以及金额较小等情节,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该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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