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辽宁地税: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一、业务名称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二、业务概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职工工资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财税〔2009〕70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表单
《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五、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3、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记录;
5、残疾人员变动情况;
6、残疾人在岗位工作的照片;
7、证明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证明材料;
8、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9、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的复印件;
10、纳税人备案申请;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即报即备,一年一备。
七、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县(区)局的综合科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以下处理:
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计税依据及数额正确的申请,要登记台帐,在《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相关栏内填写意见,为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备案申请通过。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纳税人。
八、有关注意事项
1、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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